公告内容
公示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请意向竞买人对拍卖辅助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变卖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5年5月14日10时起至2025年7月13日10时止(变卖期60日,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23/07,户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儒学路康馨家园14栋1单元201室房屋的50%份额。
据评估报告显示:权证号:鄂(2019)潜江市不动产权第0016207号;房屋建筑面积:134.6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1.68平方米(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土地信息登载为准,变卖成交价不做调整);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房屋用途:成套住宅;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79年11月23日;权利限制:有查封;本次变卖标的物包含证载房地产,且包含能充分体现和发挥估价对象规划用途价格的,且与估价对象功能相匹配的附着在建筑物上、密不可分的各种设备设施或分离会造成建筑物价值减损的相关设备、设施、管道及室内二次装修的价值,但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的家电、家具(例如:冰箱、电视、床、桌、椅)及其他可移动物品(例如:书籍、摆件、字画等艺术品)、债权(若有)的价值。标的物坐落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儒学路康馨家园14栋1单元201室。其他详情见附件1《评估报告》。
本公告附件之评估报告,仅作为本院变卖价值参考,报告所述内容及其他情况,需要竞买人自行到标的物现场查勘核实,本院不做瑕疵担保责任。
评估价:277100元,变卖价:155176元,保证金:15518元,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组织看样:本院已委托重庆中玺拍卖有限公司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重庆中玺拍卖有限公司统一安排,重庆中玺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659-9960。(限工作时间)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且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若竞买人属联合竞买人,应当委托一名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且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延时出价: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变卖方式:
1、本次变卖为增价变卖,变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变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即变卖保留价),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变卖保留价;变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3、买受人在变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变卖成交尾款或者逾期缴纳变卖成交尾款的,将依法视为买受人悔拍。买受人悔拍的,法院依法重新变卖,原买受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缴纳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及变卖财产相关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差价、变卖产生的费用的,原买受人予以补交,拒绝补交,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保证金与报名取得竞买资格无关,用户必须交齐变卖价全款才能成功报名,出价竞买)。
六、特别提醒:
1、个别社会中介机构隐瞒司法处置房屋情况,夸大参拍难度,向意向竞买司法处置房人员收取服务费、看房费、代拍费、代理过户费等各种名义的费用,有的甚至以人民法院名义哄骗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竞买人参与司法变卖,仅需按照网络变卖公告要求支付保证金(未成交予以退还)后即可参加变卖。变卖过程中人民法院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看房费、代拍费、代理过户费等各种名义的服务费,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亦无需承担任何变卖佣金。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向您收取所谓的各种名义的费用,请意向竞买人谨慎对待,以防上当受骗。
2、已通知案件申请人、被执行人。
3、现场调查发现标的物物业费从2023年4月至2025年2月共计欠费1548.82元,物业费标准0.5元/平方米。水、电、气等欠费情况不明,详情请各竞买人自行核实,以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确认的具体金额为准,所欠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本次勘验未能查询相关水电气等费用的欠费情况,详情请各竞买人自行核实,交付时以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确认的具体金额为准,所欠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5、拍卖公司勘验现场时为被执行人自住。
6、本次变卖范围为产权证载范围,包含房屋所有权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基础装修,不包含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变卖成交后按照现状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变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7、拍卖辅助机构所展示的照片、视频与说明仅供参考,标的物实物以现状为准。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及附件所载明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实地走访了解变卖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本院及拍卖辅助机构不承担对上述变卖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其他可能存在的未知的瑕疵及缺陷的任何担保责任。意向竞买人参拍前务必实地看样,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请意向竞买人谨慎参拍,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8、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应由出卖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由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垫付税费。
9、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所涉及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10、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委托法院及平台不保证变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11、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七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确认。
12、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公告》、《变卖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买,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13、法院有权依法定事由中止、撤回、暂缓、撤销变卖。
14、第一次出价竞拍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网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应缴的变卖预缴款,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资金。变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转为变卖价款。
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由竞得者在变卖成交后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重庆银行八一路支行;账号:0801010400注册后查看)。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解冻后到达竞买人账户的时间以银行到账为准。
15、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法院不接受延期付款,大额转账节假日可能会延迟到账,请买受人合理安排时间。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重庆中玺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400-659-9960(限工作时间)
法院经办人员电话:唐老师 注册后查看
法院拍卖监督电话:注册后查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电话:注册后查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监督电话:注册后查看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513号
附件:1、《评估报告》
2、《执行裁定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