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拍卖转让>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关于机器设备及7个彩钢活动板房(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转让 辽宁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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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书

关于朝阳市双塔区四方重型机械设备制造厂与朝阳市睿达华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朝阳市祥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经朝阳中环拍卖有限公司】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class="noselttqk" names="经朝阳中环拍卖有限公司" dname="0642ff36b224cb9ec8dc2b976630c7d8">】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src="/images/tel88.png" />司法拍卖网络辅助机构与被执行人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通知到一拍时间。现已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期为五日。

特此说明。

朝阳中环拍卖有限公司

2****552**$3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将于2****5年6月1**$3日1**$3时至2****5年6月1**$3日1**$3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机器设备、板房一组,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详情:

位于长宝营子乡长宝村

1)机器设备,主要包括储罐8个、地磅1台、搅拌机2台、混凝土搅拌机操作系统2套、箱式变压器1座、气泵1台;

(2)活动板房,共7个。现状整体拍卖。详情参照《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


起拍价:8***8,0***0元,竞买保证金8**$3,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

二、拍卖标的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是否存在改建、扩建、设施损坏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对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不构成影响。设施损坏的修复、超建拆除整改、改建的恢复原状等风险及上述情况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关于税费、土地出让金、标的用途、产权年限、学区、是否限购情况,物业费、水、电欠费具体数额等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教育部门、所在地址的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过户完毕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还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仅负责向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买、卖双方一切税、费、土地出让金包括欠缴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原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费由买受人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气、采暖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处理。相邻关系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本标的物拍卖开始前与法院联系。本次拍卖已通知双方当事人;如因当事人原因无法通知的,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八、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及交纳竞买保证金,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拍卖竞价前将竞买人应缴的保证金存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标的者由人民法院原路退还竞买人(在此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成交款。

十、拍卖成交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7日(节假日顺延)内来法院缴纳或通过银行付款方式汇款到法院账号(名称: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保证金账号为:0***3注册后查看1注册后查看0注册后查看0注册后查看2;开户行:朝阳银行新华支行),预期未缴纳的,按悔拍处理,保证金一律不退。

十一、依照法释〔2****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络拍卖标的物后,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1***5注册后查看2****5 朱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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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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