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拍卖转让>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涉扣押的51块金条及黄金版周易一套(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转让 贵州省

公告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案涉扣押的51块金条及黄金版周易一套的公告

(第一次拍卖)

案号:(2023)黔01执1941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1日10时至2024年8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重要提示

1、拍卖标的物为法院查封财产,拍卖标的物相关的看样、咨询、购买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只在本网站公开刊登相应拍卖信息,如有中介介入与本院无关 。在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刊登、销售、转移、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违法责任(刑事责任或民事妨碍责任)。

2、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划扣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

3、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4、竞买人如欲委托他人参拍的,请提前与法院确认是否可行并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否则法院将视被委托人为实际竞买人并办理交割手续。 因未办理委托手续导致的二次过户风险及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5、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

6、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及相关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一、拍卖标的物名称:

序号

鉴定结果

具体情况

重量(g)

市场参考价格(元)

起拍价(元)

保证金(元)

增价幅度

1#

足金金条一块1#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01(简称1#),表面存在“公元2004年制 千足金 官上加官 50g”标识,重量为49.95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49.95

27181

24462.9

1500

100

2#

足金金条一块2#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02(简称2#),表面存在“步步高升 千足金 50g”标识,带外包装盒等配件,重量为49.95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49.95

27181

24462.9

1500

100

3#

足金金条一块3#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03(简称3#),表面存在“财运亨通 千足金 50g”标识,带外包装盒等配件,重量为5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50

27208

24487.2

1500

100

4#

足金金条一块4#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04(简称4#),表面存在“财运亨通 千足金 50g”标识,带外包装盒等配件,重量为49.95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49.95

27181

24462.9

1500

100

5#

足金金条一块5#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05(简称5#),表面存在“财运亨通 千足金 50g”标识,带外包装盒等配件,重量为49.95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50

27208

24487.2

1500

100

6#

足金金条一块6#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06(简称6#),表面存在“步步高升 千足金 50g”标识,带外包装盒等配件,重量为5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50

27208

24487.2

1500

100

7#

足金金条一块7#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07(简称7#),表面存在“中華第七龍 元代龍 千足金 2001 元 俞和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8#

足金金条一块8#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08(简称8#),表面存在“中華第五龍 唐代騰龍 千足金 2001 唐 孫遇庭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存在轻微变形,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9#

足金金条一块9#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09(简称9#),表面存在“中華第一龍 商代龍 千足金 2001 商 甲骨文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10#

足金金条一块10#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10(简称10#),表面存在“中華第四龍 漢代蛟龍 千足金 2001 漢 說文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11#

足金金条一块11#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11(简称11#),表面存在“中華第四龍 漢代蛟龍 千足金 2001 漢 說文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12#

足金金条一块12#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12(简称12#),表面存在“中華第三龍 秦代龍 千足金 2001 秦 小篆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13#

足金金条一块13#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13(简称13#),表面存在“中華第四龍 漢代蛟龍 千足金 2001 漢 說文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14#

足金金条一块14#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14(简称14#),表面存在“中華第九龍 清代龍 千足金 2001 清 王鐸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15#

足金金条一块15#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15(简称15#),表面存在“中華第七龍 元代龍 千足金 2001 元 俞和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16#

足金金条一块16#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16(简称16#),表面存在“中華第六龍 宋代龍 千足金 2001 宋 蘇軾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17#

足金金条一块17#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17(简称17#),表面存在“中華第九龍 清代龍 千足金 2001 清 王鐸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18#

足金金条一块18#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18(简称18#),表面存在“中華第七龍 元代龍 千足金 2001 元 俞和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19#

足金金条一块19#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19(简称19#),表面存在“中華第三龍 秦代龍 千足金 2001 秦 小篆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20#

足金金条一块20#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20(简称20#),表面存在“中華第二龍 西周龍 千足金 2001 周 金文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21#

足金金条一块21#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21(简称21#),表面存在“中華第一龍 商代龍 千足金 2001 商 甲骨文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22#

足金金条一块22#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22(简称22#),表面存在“中華第九龍 清代龍 千足金 2001 清 王鐸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23#

足金金条一块23#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23(简称23#),表面存在“中華第八龍 明代龍 千足金 2001 明 董其昌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24#

足金金条一块24#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24(简称24#),表面存在“中華第八龍 明代龍 千足金 2001 明 董其昌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25#

足金金条一块25#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25(简称25#),表面存在“中華第五龍 唐代騰龍 千足金 2001 唐 孫遇庭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26#

足金金条一块26#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26(简称26#),表面存在“中華第一龍 商代龍 千足金 2001 商 甲骨文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27#

足金金条一块27#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27(简称27#),表面存在“中華第三龍 秦代龍 千足金 2001 秦 小篆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28#

足金金条一块28#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28(简称28#),表面存在“中華第五龍 唐代騰龍 千足金 2001 唐 孫遇庭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29#

足金金条一块29#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29(简称29#),表面存在“中華第六龍 宋代龍 千足金 2001 宋 蘇軾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30#

足金金条一块30#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30(简称30#),表面存在“中華第二龍 西周龍 千足金 2001 周 金文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31#

足金金条一块31#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31(简称31#),表面存在“中華第二龍 西周龍 千足金 2001 周 金文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32#

足金金条一块32#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32(简称32#),表面存在“中華第六龍 宋代龍 千足金 2001 宋 蘇軾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33#

足金金条一块33#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33(简称33#),表面存在“中華第八龍 明代龍 千足金 2001 明 董其昌 辛巳年制 30g”标识,重量为3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30

16325

14692.5

1500

100

34#

足金金条一块34#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34(简称34#),表面存在“中華第九龍 清代龍 千足金 2001 清 王鐸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35#

足金金条一块35#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35(简称35#),表面存在“中華第三龍 秦代龍 千足金 2001 秦 小篆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36#

足金金条一块36#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36(简称36#),表面存在“中華第八龍 明代龍 千足金 2001 明 董其昌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37#

足金金条一块37#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37(简称37#),表面存在“中華第二龍 西周龍 千足金 2001 周 金文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38#

足金金条一块38#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38(简称38#),表面存在“中華第八龍 明代龍 千足金 2001 明 董其昌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39#

足金金条一块39#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39(简称39#),表面存在“中華第六龍 宋代龍 千足金 2001 宋 蘇軾 辛巳年制 20g”标识,存在轻微变形,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40#

足金金条一块40#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40(简称40#),表面存在“中華第四龍 漢代蛟龍 千足金 2001 漢 說文 辛巳年制 20g”标识,存在轻微变形,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41#

足金金条一块41#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41(简称41#),表面存在“中華第一龍 商代龍 千足金 2001 商 甲骨文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42#

足金金条一块42#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42(简称42#),表面存在“中華第九龍 清代龍 千足金 2001 清 王鐸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43#

足金金条一块43#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43(简称43#),表面存在“中華第三龍 秦代龍 千足金 2001 秦 小篆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44#

足金金条一块44#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44(简称44#),表面存在“中華第六龍 宋代龍 千足金 2001 宋 蘇軾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45#

足金金条一块45#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45(简称45#),表面存在“中華第二龍 西周龍 千足金 2001 周 金文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46#

足金金条一块46#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46(简称46#),表面存在“中華第五龍 唐代騰龍 千足金 2001 唐 孫遇庭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47#

足金金条一块47#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47(简称47#),表面存在“中華第一龍 商代龍 千足金 2001 商 甲骨文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48#

足金金条一块48#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48(简称48#),表面存在“中華第七龍 元代龍 千足金 2001 元 俞和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49#

足金金条一块49#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49(简称49#),表面存在“中華第五龍 唐代騰龍 千足金 2001 唐 孫遇庭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50#

足金金条一块50#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50(简称50#),表面存在“中華第七龍 元代龍 千足金 2001 元 俞和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51#

足金金条一块51#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51(简称51#),表面存在“中華第四龍 漢代蛟龍 千足金 2001 漢 說文 辛巳年制 20g”标识,重量为20g,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

20

10883

9794.7

1500

100

52#

黄金版周易一套(52#),足金书封面太极图案金章;金色内页共14页,金含量为AU98.70%~AU98.93%

物品编号为202406250001-052(简称52#),表面存在“周易”标识,内页存在“首部纯金古籍珍藏版周易第4465号”标识,金色内页共14页;书封面太极图案金章,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足金,金色内页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为AU98.70%~AU98.93%;配有木质外包装盒、防伪识别器、上海造币厂证书、防伪收藏证书、公证书、收藏证书、放大镜、手套等。

/

14600

13140

1500

100

二、拍卖标的物描述:

特别提醒: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瑕疵说明:因标的物的特殊性,标的物成交后请买受人到法院进行交付。

三、咨询、展示看样:联系电话:注册后查看

本院已委托:“贵州虔信拍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贵州虔信拍拍”统一安排)。“贵州虔信拍拍”为法院唯一委托拍卖辅助机构,不收取咨询人及买受人任何相关费用。

四、拍卖余款方式支付:

银行付款方式:此账户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唯一指定汇款账户。

收款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收款账号:6232610580033314259

五、拍卖成交拍卖余款缴纳日期:请在2024年8月9日前缴纳。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尾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支付拍卖余款视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六、标的物瑕疵说明

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管理人对标的物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等不作担保,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七、拍卖标的物仅限买受人以自提方式提取,相关法律手续需买受人自行到法院办理。

八、特别提醒

本拍卖公告所作的标的物瑕疵说明、特别声明,以及标的物的部分图片,仅为竞买人提供竞买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应根据本人的竞买需求,自行调查了解和核实拍卖标的物的外观、结构、内在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拍卖成交后以管理人移交时标的物的现状为准。竞买人慎重决定其竞买行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九、本次标的物拍卖已通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公告中作了详尽的披露。竞买人在参与拍卖前应对拍卖标的物及其瑕疵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认真查看标的物的实际情况,亲临展示现场实地踏勘(未踏勘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情况的确认)并慎重决定其竞买行为。竞买人决定参与本次拍卖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以及已知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情况。

十、标的物拍卖成交后,办理转让、移交等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如不能接受,请慎重竞拍。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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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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