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拍卖公告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将于2****5年7月1**$3日1**$3时至2****5年7月1**$3日1**$3时止(延时除外)在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0***3/1**$3),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重庆市北部新区星融路1号3幢3**$3-6号房屋二、据评估报告载明:产权证号:渝(2****8)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注册后查看3**$3号,建筑面积:1***6.7**$3平方米,套内面积:1***6.6**$3㎡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36**$3年05月0**$3日止。***0;***0;***0;***0;***0;***0;***0;***0;***0;***0;***0;***0;***0;
***0;***0;***0;注:该房屋现有被执行人居住,其中包含儿童,竞拍后交付时间可能较长。
1、标的物所在小区为“融创.凡尔赛领馆三期”,距渝北光环购物中心约5公里,距幸福广场约2公里.距重庆北站约8公里,现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具体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前往现场核实或向相关部门了解。
2、本次拍卖范围含房屋所有权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室内装饰装修、以及所在物业共享的公共部分的设施设备,不包含室内动产、相应的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权益,详见评估报告。
3、拍卖对象整幢建筑共3**$3层(-1至-4是停车库),周边部分道路有划线停车位可停.配套有楼梯及电梯,每层有4户,有2部电梯可供使用,房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约3米,出让地。该标的位于该建筑名义层3**$3、3**$3层,门牌号为3**$3-6,入户为防盗门,铝合金窗。户型为跃层式四室两厅一厨二卫(其中一楼为一室两厅一厨一卫,二楼为三室一卫)室内客厅地面铺地砖,墙面为集成板墙面。天棚吊顶,客厅安装有固定储物柜。卧室地面铺木地板,内墙部分为集成板墙面,天棚吊顶,卧室安装有固定衣柜。估价对象整体通风采光较好,现场勘查现由被执行人使用。估价对象维护状况较好,使用情况正常,有水、电、***0;气、通信等设施设备配套,有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
4、据物业口诉:该拍卖标的物自2****1年4月起至2****5年3月止欠缴物管费1注册后查看7.7元,此金额未经司法确认,请竞买人自行前往物业了解。水电气等欠费情况不详,具体欠费情况在交付时以相关部门所确认的金额为准,由竞买人自行了解;该标的物所涉欠缴的水、电、气及物管等费用由买受人核实并承担。
3、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拍卖成交后,请买受人立即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以便咨询下一步流程。
评估价:1***6.6**$3万元,起拍价:1***7.6***2万元,保证金:1**$3万元,增价幅度:5****0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能拍法服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能拍法服科技有限公司
安排)。联系电话:0***3-6注册后查看0、13注册后查看5***0 (罗女士)。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应于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多人联合竞买标的物的应于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及相关材料,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联合竞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
(一)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二)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三)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法院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六、拍卖成交后,由执行部门负责交付标的物,交付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七、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委托法院及平台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但依法应由出卖人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人已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九、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标的物可能拖欠的水、电、气、物业管理、排污、大修基金等欠费及移交时的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它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十、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与本院联系。
十二、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买,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三、法院有权依法定事由中止、暂缓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四、竞买人应于拍卖会前在淘宝网和支付宝上进行实名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后请按淘宝网和支付宝的提示进行操作。凡参加竞拍的竞买人须在本人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里保证有足够的竞拍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淘宝系统将自动锁定该笔款项。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即买受人)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具体详情请咨询法院。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大足支行,账号:1***8注册后查看5注册后查看37****2);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具体操作流程: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3、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自动释放。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十五、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及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特别提醒: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拔打有关电话咨询。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拔打有关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3-6注册后查看0、13注册后查看5***0(罗女士)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3-6注册后查看0吴法官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3-6注册后查看8
联系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南路3***3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电话:0***3-6注册后查看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监督电话:0***3-6注册后查看8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8***2-2****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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