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企业公司 章程显示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3%国有股权,根据出资额计算,转让方持有3.1注册后查看6%,本次转让按照章程中比例转让,因计算差异,转让方不承担责任。同时标的企业已于2****5年停止经营,现处于歇业状态。 2、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内蒙古工业大学 计划财务处于2****2年6月1**$3日出具说明:经查,计划财务处账目中无对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出资相关记录。 2.本次评估的建(构)筑物未完工在在建工程里核算未转入固定资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次评估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方提供的为准。待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以房地产权证面积为准。本次评估的房屋建筑物价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3.现场勘察时库房门打不开,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已经停产1**$3多年,管理差等。 (二)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自2****5年以来,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现阶段,公司存在涉及经济赔偿的法律诉讼事项: (1)2****7年8月2**$3日作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5)新民一初字第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和内蒙古工大博远集宁风电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9)内0****2执4***1号)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向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支付工程款5,8***9,3***7.0**$3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3,8***3.6**$3元。 责令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9)内0****2执4***1号后,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通知之日一年前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报告。 应付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支付工程款5,8***9,3***7.0**$3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3,8***3.6**$3元,该公司未支付也未挂账。 (2)土地使用权位于呼锡连接线的呼和浩特鸿盛工业园区。土地总面积折合1***3.5***2市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建设风电设备制造项目,四至:东至塔利村土地,南至南店村土地,西至南店村土地,北至成吉思汗大街东延段。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函)[新政字(2****0)6**$3号]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尽快致函市规划局为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函。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六月九日印发。 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3,0***0,0***0.3**$3 元、补偿内蒙古荣联房地产公司 土地款1***9,4***9.0**$3元,已交纳给内蒙古鸿盛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5,0***0,0***0.0**$3 元的土地出让款,剩余2,4***8.7**$3万元土地出让款未交纳。 (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做出(2****1)6**$3号《关于研究东河以东,哈拉更河以西范围项目规划建设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 ,决定取消工大博远风力发电机组叶片项目。 (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内0****2号民初3***6号)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判决呼和浩特鸿盛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解除与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签订的《入园协议》,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搬离鸿盛工业园区。 (5)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叶康苗6***6.3**$3万元、余胜者5***9万元、2***9.8**$3万元)股权被冻结,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被限制高消费等。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备查。 3、标的企业不涉及职工安置。 4、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的原因及国家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方无条件解除合同,不负赔偿责任。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不承担任何责任。 7、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企业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受让;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股东行权方式如下:(1)原股东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2)原股东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原股东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原股东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原股东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8、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各意向受让方拟参与本项目报名时,需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各意向受让方确定参与本项目报价(根据公告约定需要资格审核的,需要在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项目报价),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项目成交后按公告中发布的交易合同内容进行签订,不得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