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拍卖路虎发现2****5款小型越野客车(不含车牌照)的公告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5年7月1**$3日1**$3时至2****5年7月1**$3日1**$3时止(延时除外)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司法拍卖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0****7/1**$3),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路虎发现2****5款小型越野客车(不含车牌照)
起拍价:2注册后查看0元;
保证金:3注册后查看0元,增价幅度:2****0元。
特别提醒:
1.有关车辆税费、买受人承担税费的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车管所等相关部门了解。
2.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及实际为准,请竞买人在竞买前仔细阅读标的物的信息。若本拍卖标的物有信息更新的,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
二、起拍价的确定:本标的物双方当事人依照法释〔2****8〕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网络询价方式确定价值结果,本院参考询价结果确定保留价,降价1**$3%作为起拍价。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开始至7月8日之前(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电话:0****7-3注册后查看7(廖法官)。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特别提醒: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及车内部配饰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人对车辆外观、质量问题、结构内饰差异等瑕疵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六、标的物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标的物具体情况以实物为准,如有违章记录、年检、过户、单证补换、违章处理、相应罚款及停车费等所涉及的一切拖欠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过户提档是否有限制(限牌、环保)的相关事宜请竞买人自行咨询落户地、提档地市车管所,请竞买人实地看车,了解具体情况后慎重决定是否购买,法院及管理人对此不负责任。
七、对拍卖标的物的异议: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在拍卖开始5个工作日前与本院联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5日视为通知。
八、参加竞拍人说明: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均可参与竞买。外地竞买人如在外地落户请自行参照当地车辆上户条件谨慎竞买。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说明:有优先竞买权人。若存在本院未知情形,应于拍卖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保证金: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司法拍卖因标的物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在2**$3小时内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尾款缴纳:拍卖剩余价款请在拍卖成交后5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 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9***5注册后查看6注册后查看0注册后查看5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政府广场支行
联行号:1***2注册后查看3注册后查看0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买受人付清款项后及时到本院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特别提醒:个人成交的,买受人本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打款凭证;公司、企业等其他组织机构成交的,办理人携带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公司公章、打款凭证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
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7-3注册后查看7
淘宝技术咨询:4***0-8***2-2****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举报监督电话:0****7-3注册后查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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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