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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转让 广东省

公告内容

湖南梵广新材料有限公司55%股权及相关债权

挂牌日期:2025-03-12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G32024GD0000189
项目名称湖南梵广新材料有限公司55%股权及相关债权
转让方名称广东国通物流城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55
挂牌价格3,325.27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5-03-12
交易方式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 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0万元。转让方广东国通物流城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50万元,实缴出资550万元。

2. 次挂牌转让标的包含转让方所持标的企业55%股权及相关债权,拆分,挂牌价(转让底价)为3,325.269119万元其中:(1)标的企业55%股权挂牌价为人民币1,169.544605万元;2)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930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合计转让底价为2,081.27万元,3)截至20241231日,转让方为标的企业垫付费用人民币74.454514万元,该部分费用已计入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承担。本项目如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作为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底价的溢价,即标的企业股权成交价格=股权转让底价+竞价溢价额。

3.根据《广东国通物流城有限公司拟股权债权转让涉及湖南梵广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权益价值及其持有的债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粤同信资评报字[2024]1130)所示:

1至评估基准日2024930日,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债权本金及利息为人民币2,081.268540万元,且债权部分有资产抵押与担保,具有优先偿还权。标的企业全部资产已对转让方抵押,为受限资产。

2)标的企业申报评估的建、构筑物建造于两宗土地上其中土地面积25,967.3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为标的企业通过司法拍卖竞价所得,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权人为标的企业另一宗土地面积22,801.64平方米地块标的企业未支付土地出让金,该宗土地暂由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平台公司摘牌取得,并暂由该平台公司持有,因此不列入本次评估范围。标的企业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是否应向该宗地权属人支付该部分建筑物的使用费,亦未提供是否与该宗地现产权人签订的任何相关协议。

3)标的企业共计持有16处房屋建筑物,其中:6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另外10处分别因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历史原因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因无法获取其报建、施工、竣工验收等原始资料,其建筑面积根据标的企业填写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申报明细表》所载面积确认,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对其面积、数值、法律性质等作充分了解

4部分设备由于标的企业未提供相关凭证,清产核资仅能确认该部分设备存在状况属实,无法对该部分产权依据不充分资产的所有权、资产价值利益归属进行确认

5)标的企业与湖南国煜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国煜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承租标的企业所持有的工业用地、厂房、办公楼、机器设备、办公设施等(包含本次评估范围的所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并支配使用。截止评估基准日,湖南国煜公司已搬离园区,未曾向标的企业支付过任何租金押金、违约金、电费、水费等费用,供电局户头为湖南国煜公司,厂区处于停电的状态。

6根据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佛山分所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国富佛专字[2024]44022030号)截至清产核资基准日止,湖南国煜公司应向标的企业支付的租金金额约为9,397,500.00元(具体数额以最终结算双方结果为准)。湖南国煜公司尚未曾支付过任何租金及押金,湖南国煜公司人员已搬离园区,标的企业经多次协商仍未收回转让方认为未来收回该笔租金的难度较大,故经审计报告披露,不确认此部分租赁业务收入并同时对湖南国煜公司应收增值税税额全

受让方资格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8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7.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7.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8.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9.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产权转让中涉及的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除《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
(2)产权转让中涉及的除法定税费之外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服务费,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各自依法承担。
(3)受让方须承诺对于标的企业股权状况、资产现状、与之相关的或有关风险与责任及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内容已完全知悉并愿意按照现状进行交易,受让方、标的企业均不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4)受让方须按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相关约定执行。

(5)本次交易成交后,依约完成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10.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2.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3.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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