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第一师五团314国道以南,玉阿公路入口以东维航房产公司开发楼盘拍卖声明
1、该房屋暂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性质魏仓储用地
2、因该房屋未调查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具体房号以嘉城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为主,购买人可自行查看测绘图,造成误解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3、该房屋未办理产权手续,本院提供的测绘图纸为第三方测绘。
4、房屋是否可以办理产权手续及所需费用,购买人可在拍卖前自行去不动产办理部门询问,本院不负责提供咨询。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拍卖房屋,购买人应自行了解房屋现状,并自担风险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关于五团314国道以南,玉阿公路入口以东,共28套房产的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1月2日16时至2025年1月3日16时止(延时除外)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市五团314国道以南,玉阿公路入口以东;土地证号:20150100500116;土地性质:仓储用地;土地面积:4845.47;标的物为一号拐角楼101、103、104、105、110、111、112、113、134、301、302、303,二号楼101号-110号,113号-118号,标的物房产较多,具体面积请仔细翻阅评估报告;
评估价:11984138元;起拍价:10728586元; 保证金:1100000元;增加幅度:53642.93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接受咨询。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我公司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5年1月1日前与我公司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成交之日起10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30776801040005830
联行号:103903177687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daechognzhi?spm=a213w.3064813.a214dqe.50.78c18be4JxB0QC&wh_ttid=pc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我公司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温馨提醒首次参拍用户:建议模拟竞拍测试流程以了解拍卖情况: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qa-jump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张先生注册后查看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十四、特别提醒: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