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变卖公告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5年5月3日10时起60日内(延时的除外)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23/29,户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以下简称标的物):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翠屏街366号裙楼负1-S026的车位(详见评估报告)
拍品介绍:拍卖对象位于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翠屏街366号裙楼负一层1-S026,物业名称:克拉大都会。建筑为钢混结构,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房屋用途为停车用房,室内地面刷地坪漆,墙面及顶棚均刷白。建筑面积36.84平方米的停车用房及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包含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室内装修及为房地产服务且不可分割或分割后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设施设备,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的动产、债券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评估价:85000.00元,变卖价:47600.00元,保证金:6000.00元,增价幅度:90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特别说明:
(1)执行部门负责交付标的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请注意瑕疵披露信息。请各竞买人认真阅读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审慎参拍。
(2)司法拍卖、变卖成交的,买受人凭执行法院下达的拍卖成交裁定自行办理过户登记,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标的物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支付,依相关规定由卖方负担的税费,买受人可凭票向本院申请在拍卖款中列支。申请退还的期限为15日,自法院向买受人送达确定标的物权属的执行裁定书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拍卖价款将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故买受人不按上述期限申请退还卖方税费的,法院不再处理,买受人需自行向被执行人索要垫付的税费。
(3)标的物交付后的费用概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迟延受领标的物的,以本院通知书确定的交付日期为准。
(4)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该标的物尚欠的相关全部费用(不仅限于物管、水、电、气、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它可能存在的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5)受托人提供的信息系委托人通过公开渠道收集整理所得,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
(6)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仅为车位,详见评估报告。
(7)该标的位置、边界、面积、用途等数据最终以房地产权属部门确定的位置、边界、面积、用途等为准。交付后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与通道的分隔、恢复等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8)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及辅助机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日期、新旧程度及能否使用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本院不负责拍卖标的物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搬运、拆卸及搬运、拆卸过程中产生的安全和费用问题由买受人承担。本院不提供与标的物相关的说明书及票据等资料。
(9)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
(10)该标的物仅限与该车位同一小区内的业主购买,竞买人与同小区住宅的产权证产权人需一致。非该小区业主不具备竞买资格,若非该小区业主竞买的本院将不予办理过户登记和交付并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竞买人竞买成功后须凭该小区的不动产登记产权证书交法院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过户登记和交付手续。请竞买人注意!
特别提醒:对于本公告载明的拍卖辅助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请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委托看样:本院已委托重庆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重庆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安排。
重要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本院、司法变卖辅助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确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购房资格才能申请参与竞拍。不具备资格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四、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变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变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保留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说明:
1、本次标的物有查封、有抵押,无优先购买权人。已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由执行部门负责标的物交付。
2、本次变卖标的物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司法变卖辅助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
4、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变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5、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出让金以及房产、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
6、标的物移交时所涉及的物管、水、电、气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按法律规定承担。
7、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委托法院及平台不保证变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8、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即2025年4月27日前经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确认。
9、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公告》、《变卖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10、法院有权依法定事由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
11、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如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应在变卖成交后7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巫山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账号:3903010120010002281112511)。未能竞得拍品的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变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12、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13、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对于本公告写明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请各位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切勿相信其它机构及个人发布的本标的物信息,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重庆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400-9950502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咨询电话:注册后查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重庆市巫山县净坛一路468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电话:注册后查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督查室监督电话:注册后查看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公示栏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5月3日10时起60日内(延时的除外)在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23/29,户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翠屏街366号裙楼负1-S026的车位(详见评估报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变卖)。请申请执行人兰怡,被执行人重庆华乐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权利人(如优先购买权人等)关注此次拍卖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本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