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拍卖公告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5年6月1**$3日1**$3时至2****5年6月1**$3日1**$3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河南省恒鑫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离子液脱硫装置一套,燃气蒸汽锅炉一套(型号WNS1**$3-1.0-Q, 江苏太湖锅炉发展有限公司
生产),6 立方米渣灌 2**$3 个(材质:包体ZG2***0-4***0;包耳3**$3#锻材)。
注:1.标的物拍卖范围以《大今朝资评报字【2****4】第0***7号评估报告》显示内容为准。本次拍卖为现状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及拍卖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物任何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了解设备新旧程度、完整性、性能、能否正常使用等现状情况,设备损坏及不能正常使用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未实地看样、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移交时以现场实际数量及实物现状为准,且不保证可以正常使用。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作调整。
2.拍卖成交后需买受人自行前去提取标的物,标的物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器拆卸安装、设备基础、修复费用、部件更换、存放费、处置过程中的运输费等)和安全责任、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标的物为现状拍卖,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了解标的相关信息,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评估价:1****8.1**$3万元,起拍价:1****0.5***2万元,保证金:1***0万元,增价幅度:1注册后查看0元(以及其整数倍)。
看样咨询电话:张先生,1***8注册后查看2****8(请于工作日工作时间咨询)
二、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三、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设施损坏的修复、超建拆除整改、改建的恢复原状等风险及上述情况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五、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凭法院《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所有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取暖费等)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处理,法院不承担责任。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六、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第一次出价竞拍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委托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2**$3小时内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保证金解冻后到达竞买人账户的时间以银行到账为准。拍卖余款在2****5年6月2**$3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风光支行;账号:6***2注册后查看5注册后查看5注册后查看4)。
八、依照法释〔2****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大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0-1***7-1****0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联系人:程法官/0****1-8注册后查看0
法院监督电话:0****1-8注册后查看2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6***2-9****6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5**$3号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