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 | 庐江化工园人才公寓一期商务中心1**$3至1**$3层房屋租赁 | |||||||||||||||||||||
项目编号 | 2****5ANNCJ0注册后查看1 | |||||||||||||||||||||
委托方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5年4月2**$3日9:0**$3始至2****5年5月1**$3日1**$3:3**$3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5年4月2**$3日9:0**$3始至2****5年5月1**$3日1**$3:0**$3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装修保证金(万元)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庐江化工园人才公寓一期商务中心1**$3至1**$3层房屋租赁 | 1**$3-1**$3层 | 框架 | 2****7.2**$3 | 6 | 0 | 2**$3.1注册后查看6 | 2.7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滨河路和富强路十字交叉口,庐江化工园人才公寓一期商务中心1**$3至1**$3层。 2.标的权属情况:上述标的无不动产产权证,产权归庐江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3.租赁标的所在小区有物业费,租金底价中包含1元/㎡/月物业费,须承租方自行按物业公司 4.租赁标的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勘察了解清楚,按现状出租。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作为经营酒店使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承租方若出现违规、违规导致的投诉情况等,出租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按半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予承租人免租金装修期6个月(注:免租金装修期6个月含在租赁期内,免租金装修期加上租期不得超过6年),先支付后使用;第1-3年,租金按招租成交价一次性收取,第4-6年,租金按第1-3年的实际租金(不含1元/㎡/月物业费)2**$3%比例上浮,项目计划租期为6年,合同到期后根据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决定是否续签,要求续租的,承租人须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出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以场内协议的方式签订租赁合同,总出租期限(含首次出租期限和续租期限)不超过1**$3年,如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本合同终止。第7-1**$3年,租金按第4-6年的实际租金(不含1元/㎡/月物业费)2**$3%比例上浮。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前三个月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3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3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3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3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3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3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3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及自然人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及工程条件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3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且在合同签订前须向委托方提供连锁酒店品牌授权证明以供查阅,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明确租赁房屋业态(不得违背出租公告要求)。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房屋业态。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3.承租人为自然人的,该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须为该标的承租人;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承租人名称不一致,则《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须与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一致,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3.特别说明: (1)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水管道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中标人未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若产生相关损失,责任由承租人承担。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负责清理。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企业库注册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注册办理流程具体请参见中心网站(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2.注册咨询电话:0****1-6注册后查看6。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承租人无须重新注册。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注册及认证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2.登记: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2-5注册后查看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3***0元/年或其整数倍。 4.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3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 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中标单位支付人民币1注册后查看7元整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3.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李歆,联系电话:1***9注册后查看0****7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0-8注册后查看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0****1-8注册后查看3,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1**$3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 | |||||||||||||||||||||
技术支持 | 0****2-5注册后查看6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庐江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3.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1**$3号)
1**$3.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注册后查看4MA2NKTTG5**$3(1-1)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区城西大道6号高新装备制造园B6-3幢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承租方(下称“乙方”):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租用其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1-1甲方将坐落于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1-2甲方承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依法出租。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经营酒店使用。
2-2 乙方经营的项目类别为,店铺名称为。在租赁期间,乙方保证具有其所经营品牌的合法使用权,凡因品牌使用权等问题导致的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乙方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任何经营或其他任何目的。
2-3 乙方已知悉所租赁的房屋使用用途均为商业,乙方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时,需符合国家环评、卫生、安全、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4 乙方在经营前须自行办理经营许可证、消防审查验收或消防备案等为实现上述租赁房屋用途所需的全部有关证照、许可、审批、备案等,并承担经营须缴纳的各项税费。乙方须将本条约定的相关证照、许可、审批、备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提交甲方查验备案。因乙方无法办理或未办理前述手续资料,致使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或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以此为由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的,甲方亦无需赔偿乙方任何损失。
2-5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租赁期限
3-1本房屋计划租期为6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到期后根据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决定是否续签,要求续租的,承租人须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出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以场内协议的方式签订租赁合同,总出租期限(含首次出租期限和续租期限)不超过1**$3年。如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本合同终止。
3-2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十年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需通过公开竞价程序,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四、房屋交付
4-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并由乙方负责保管,合同期内附属设施损坏丢失的由乙方按价赔偿。
4-2乙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已至现场详细地视察过该房屋。乙方已充分知晓该房屋现状,并对该房屋现状表示满意和接受。
4-3附属设施包括配电箱、电话线接口、上下水接口、电梯、空调等。
五、保证金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当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金额为六个月租金,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5-2合同履行期限内,如发生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及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补足所缺金额。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保证金进行了相应抵扣后,乙方必须在1**$3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合同履行期满,甲方应于期满后3**$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6-1租金(含税)标准: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第1-3年租金为人民币7元/平方米/月,即第1-3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第4-6年租金为第1-3年租金上浮2**$3%,即第4-6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第7-1**$3年租金为第4-6年租金上浮2**$3%,即第7-1**$3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租赁期限内乙方合计应付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6-2 免收六个月厂房装修期租金,装修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6-3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为六个月一期,按期支付,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先付后用,除第一期租金外,乙方应于每期租金起算日7日(不包含起算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甲方收到租金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租金时间以乙方应付租金全部到达甲方账户时间为准。
6-4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即第一期租金计人民币(¥)。
6-5乙方应将租金及保证金支付至甲方以下账户:
账 号 :
开户行:
七、其他费用
7-1 乙方在租赁期内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及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能耗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物业费1元/平方米/月(具体以物业合同约定为准);水、电实行抄表到户,其中电费0.9**$3元/度,基础水费按照当时所交市政标准收取,使用二次增压泵供水的用户(商务4楼及以上)在基础水费上增加1.2元/方(具体依据供水、供电部门收费标准动态调整)。
7-2 乙方应当留存7-1项所述费用单据以备查用。
7-3 根据本租赁合同开具房屋租赁发票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保证金款项仅开具保证金收据。
八、租赁房屋的使用
8-1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该房屋以任何形式对外转租、分租,不得以对外承包、合作经营或联营等方式交付第三人使用。
8-2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租赁房屋的性质以及物业管理规定使用租赁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并尽其最大努力以善意和合理的方式保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及自然完好。乙方任何使用、装饰装修、安装、改造等行为均不得减损租赁房屋原有价值。
8-3乙方如需在租赁房屋内或其相关区域装修、安装或使用任何水、电设备,必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因乙方的使用需要办理增容手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8-4租赁房屋内的清洁及消防保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确保租赁房屋完好的需要,对自用物业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乙方须保持所使用范围内的给排水系统畅通完好,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下水道堵塞或破损时,应自行进行清洁和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
8-5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化学污染物等危险物品,乙方须负责将租赁房屋的垃圾、废物移至指定的收集地点,不得在公共地方放置或遗洒任何东西。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异味要妥善处理和排除,不得扩散到公共区域或毗连区域。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独立对第三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赔偿金、利息等),乙方应予以赔偿。
8-6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任何与租赁房屋相关的、对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除非该损害系因甲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否则乙方应确保使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的索赔、责任、损害、损失或费用支出,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
9-1 乙方应保证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不正当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物品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就因此造成甲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房屋附属设施和物品清单》所列价格作为维修费用或赔偿责任计算依据)。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放弃就费用金额提出异议的权利。
9-2 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由乙方负责,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进行修复。
乙方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善和自行增置的物品、设备和用具及自用设备、设施、物品,租赁房屋内原有设施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墙面瓷砖、标识标牌)及日常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灯泡、灯管开关)更新、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9-3对通过承租房屋的水、电、燃气、通讯等管道和其它公共设施,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承租房屋进行有关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在遇到紧急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及匪险等)时,甲方可在未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进入乙方承租房屋内进行事故处理,并有权暂时终止任何设施运行以进行维修。
十、房屋装修、装饰
1**$3-1租赁期间,乙方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同意乙方的装饰装修方案等),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减少房屋价值的原则下,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增设简易附属设施。按规定需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因乙方装饰、装修或者增设设施而导致其租赁房屋任何设施等损坏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3-2 乙方应保证装修改造等工作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均符合国家和合肥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要求,完成消防验收等各项验收工作,乙方应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对施工人员的行为及施工工程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因乙方施工或工程造成任何事故给甲方及/或第三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3-3 尽管乙方在租赁房屋的装修及/或其它用途得到甲方批准,并不表示乙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得到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甲方的同意不作为减轻或免除乙方应就其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依据。如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收到有关政府部门通知租赁房屋的装修及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甲方无需为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乙方必须在有关政府部门指定的时间内补救或修改,以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视为违法和违约。
1**$3-4 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经出租方同意,可由承租方拆除,因拆除造成租赁物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装饰装修中不可移动部分或拆除后影响租赁物正常使用的可移动部分等),不论出租方对合同解除是否存在过错,该部分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均不得拆除,且出租方无须向承租方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以及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等),出租方和承租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装饰装修中不可移动部分或拆除后影响租赁物正常使用的可移动部分等),不论出租方对合同解除是否存在过错,出租方有权选择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要求承租方按照退租时的现状移交给承租方。如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的,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将装饰装修恢复至承租方擅自装饰装修前的状态,承租方不予恢复的,出租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恢复,因恢复发生的相关费用及给出租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均应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如出租方不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的,该等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均不得拆除,且出租方无须向承租方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以及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等)。
十一、房屋的返还
1**$3-1 自租赁期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应在3**$3个日历日内返还承租房屋。乙方应在前述时间内,组织与乙方相关的全部人员撤离租赁房屋,并将乙方所有和管理的生产经营、办公经营和因其他允许用途所用的全部设备、设施、器具和其他物品(装饰装修物是否允许搬离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执行),以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造成损害的合理方式搬离,并将租赁房屋返还给甲方。
如经甲方勘验房屋有损坏的,乙方应按标准进行修复,或委托甲方安排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1**$3-2 乙方同意并承诺:自乙方依约应向甲方返还房屋之日起超过3**$3个日历日(含3**$3个日历日)时,未经甲方同意仍滞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设备和设施,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和请求承担任何费用,并且如因该处置致使甲方负担的任何赔偿、罚金、费用支出和损失等,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支付。
1**$3-3 乙方同意并承诺:自乙方依约应向甲方返还租赁房屋之日起超过1**$3个日历日(含1**$3个日历日)时,乙方未依约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自行切断租赁房屋的水、电、气、热等一切能源供应,有权自行更换租赁房屋钥匙并禁止乙方再行进入租赁房屋,甲方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房屋装修和乙方滞留的物品、设备和设施,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就此对甲方提出任何异议,不得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承担任何补偿、赔偿或者费用支付等法律责任。
1**$3-4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地址作为其工商注册地址的,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1**$3日内完成工商注册地址的变更,不得再使用租赁房屋地址作为其工商注册地址,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5 乙方需在合同终止时与甲方、供水、供电、燃气等相关单位结清应付费用。
1**$3-6乙方同意并承诺: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款项优先抵扣致使甲方负担的任何赔偿、罚金、费用支出和损失等。乙方完成上述约定和承诺,并将租赁房屋返还给甲方后,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
1**$3-7 政府因社会公益等需要对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征收征用的,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时与乙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十二、合同的解除
1**$3-1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租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租赁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租赁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1**$3-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达3**$3(含本数)个日历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3)交付的房屋严重危及乙方人员安全的。
1**$3-4 乙方或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选择处置乙方留置于租赁房屋的物品或其他财产,对于甲方上述行为及处置结果,乙方无异议,亦同意不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没收预缴租金、租赁保证金,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1)逾期支付租金、保证金达1**$3(含本数)个日历日的或者连续两次逾期的;
(2)乙方未按时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及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逾期超过3**$3个日历日的(含本数);
(3)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予第三人或事实上导致由第三人使用租赁房屋的;
(4)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5)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6)乙方违反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规定,经告知后仍不改正的;
(7)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8) 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9)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
(1**$3)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
(1**$3)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3)乙方严重亏损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进入破产或清算的法律程序的;
(1**$3)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补款通知后7日内将租赁保证金补足至本合同所约定的金额;
(1**$3)乙方故意或过失损坏租赁厂房内任何设施(上下水/电/天然气/消防/空调/采暖等)或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其它经济损失,而乙方未能在1**$3日内给予受损方合理经济补偿及修复损坏;
(1**$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房屋的使用之规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拒不纠正;
(1**$3)租赁房屋内乙方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何形式的强制措施及或查封;
(1**$3)乙方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园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3-5 因第1**$3-3款和1**$3-4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时,解除权人对违约方不承担支付任何补偿、赔偿、违约金、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其他任何支出的义务;违约方应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解除权人支付相当于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当年六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并且解除权人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行为以及合同解除所受到的全部损害和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部分,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十三、违约责任
1**$3-1 甲方有本合同1**$3-3条所述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预缴租金,及扣除乙方应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违约金、赔偿金(若发生)等费用后的保证金余额(如有)。
1**$3-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达1**$3(含本数)个日历日的或者连续两次逾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3 乙方未按第八条约定使用厂房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并不再退还预缴租金。由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4 乙方有本合同1**$3-4所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厂房和附属设施、设备,不退还预缴租金及保证金,如果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对甲方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1**$3-5 除本合同1**$3-3所述情形外,乙方提前退租的,甲方不退还预缴租金及保证金。
1**$3-6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交付房屋一日,除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即房屋占用费用)外,另按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3-7 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1**$3%。
1**$3-8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租赁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
十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现象;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的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履行能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如遇政府拆迁、征用,以政府支付的赔偿标准为准。
十五、其他条款
1**$3-1 乙方承诺:在承租期内,乙方的关联方、员工、代表、代理人、乙方访客和受乙方雇佣的第三方(统称“乙方的关联第三方”)对承租房屋采取的所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装饰、装修、毁损等,均视为是乙方行为,由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1**$3-2 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任何一方、司法机关等向协议另一方所发出各类通知、文书 函件等材料,可通过快递、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另一方送达相关通知或文书,相关材料均送至本合同页首处所列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协议双方认可,如因接收方的上述通讯信息不准确,或发生变更后未在5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其他方,或接收方拒收等原因,导致通知、相关文书未能被接收方实际接收的,快递退回之日或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发送之日视为向接 收方送达之日。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4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3-5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应承担与诉讼有关的一切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等。
1**$3-6 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附件3: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甲方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租(租赁)公用设施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将的商业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为:商业(办公)配套(参考出租公告约定的原设计用途)。
三、租赁方式及期限(含免租期和房屋装修)以租赁合同为准。
四、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甲方出租的商业房产是经政府批准规划建设合法的商业经营办公场所,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的消防系统、设备设施、公共安全疏散通道及日常安全管理等的安全进行监管。
3、甲方在监管中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有权督促乙方整改,并向地方安监、消防、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4、对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五、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以及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对承租区域内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管理。
2、乙方负责对租赁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公共通道以及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安全管理,
3、乙方全面负责租赁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日常维保维护、定期检验检测。
4、乙方负责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乙方应针对生产经营特性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培训演练。
6、乙方租赁房屋的装修和特种设备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要求,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清晰醒目无缺失。
7、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区域内的各类危险源(点),做好监控和管理工作。
8、乙方施工时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
9、乙方负责为所有乙方安装施工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
1**$3、乙方应对现场安装施工的行为完全负责,乙方安装施工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能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保护工作;
1**$3、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六、违约处罚:
1、乙方高空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每次罚款5***0元,凡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中的任何一款及其他安全规定的,每人次罚款1****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由甲方主管部门牵头,双方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由于乙方没有尽到自身安全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和相关责任者已触及刑律的,报检察院或劳动监督部门处理;
4、乙方安装施工人员违章违纪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并由乙方事故责任者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5、租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伤亡的,相关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为伤亡者先行垫付医药费、赔偿金等,再向乙方进行追偿;
6、如因乙方或乙方安装施工人员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将相关损失赔偿款进行抵扣。
七、甲乙方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名单:
甲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甲方楼栋管理单位:联系电话:
乙方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方式:
乙方安全现场负责人:
乙方负责安全、消防专职管理人员:
八、附则
1、本协议与租赁合同具备同等时效和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甲乙方各执四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3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8】4**$3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