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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鹰潭市西湖路29号房产经营权转让(15年)

挂牌日期:2024-12-25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JY24JX11014999
项目名称鹰潭市西湖路29号房产经营权转让(15年)
资产类别房产
转让方名称上饶市弋投为民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15,549,108.78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4-12-25
交易方式招投标
转让说明事项
项目编号:JY24JX11014999
项目名称:鹰潭市西湖路29号房产经营权转让(15年)
标的名称:鹰潭市西湖路29号房产经营权转让(15年),挂牌价15,549,108.78元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所在地区: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  人,其中,在编:  人,在岗:  人,需安置:  人。
资产状况:
以下数据出自评估报告数据,评估基准日:
资产总额: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流动资产:  万元,无形资产:  万元,其它资产:  万元
负债总额:  万元,净资产: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表日期:,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  万元,负债总额:  万元,净资产:  万元,营业收入:  万元,利润总额:  万元,净利润: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审计报告:
信息披露期:信息披露首日:2024年12月26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 2025年01月23日  
延期处理方式:
项目简介:标的物为位于鹰潭市西湖路29号,房屋结构为钢混,整体转让经营权。标的总建筑面积约11613.713m2,标的起拍价为990220元/首年,竞买保证金30万元,履约保证金3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1、本次挂牌招租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详见江西德胜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赣德胜房估(2024)字第031号》。
2、标的内,存在原受让方存放了一批其前期经营所属的设备、设施。自标的成交之日起 15日内,若原受让方未竞得该标的,则原受让方需将其所属的设备、设施搬离、清空,并将租赁标的交还转让方。如原受让方逾期未搬离、清空,则视为原受让方将租赁标的内剩余的设备、设施无偿赠与转让方,原受让方不得要求赔偿或补偿。原受让方在搬离、清空过程中不得损坏租赁标的的主体结构,如因原受让方原因造成损坏,原受让方应负责维修完好或承担赔偿责任。
3、标的新旧、规格、质量、数量、状况、性能、面积等均以交付时现状转让(此现状不包含原受让方存放的一批其前期经营所属的设备、设施),转让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明确本次转让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各项投入以及商业风险等。拍卖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定拍卖成交结果或要求变更已承诺的条件。标的物需自行勘察。
4、本次转让标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面积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拍卖成交后,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标的交付时不论面积是否增减,均不影响拍卖成交及成交总价。
5、本次经营权转让年限为15年;拍卖成交后,给予受让方9个月的装修期和房屋维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6、租金的缴付及递增方式:采用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6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支付下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拍卖成交后,第1-3年租金无递增;第4-7年的年租金在第三年的基础上递增3%;第8-12年的年租金在第7年的基础上递增3%;第13-15年的年租金在第12年的基础上递增3%。
7、履约保证金要求:拍卖成交后,受让方应支付3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限届满,受让方未对转让方造成任何损失及无拖欠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的,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转让方在合同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
8、受让方在经营期内基于自身经营需求,对标的的现有布局、结构或其他相关方面进行了任何形式的改动,在经营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受让方务必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与责任,将标的恢复至租赁前的原始状态,确保标的能够完整地交还给转让方,且恢复工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转让方的要求与期望。
9、在经营合同期满的情况下,针对受让方于经营期间开展的所有装修、装潢活动以及经转让方许可的改造行为,转让方将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对于未与租赁标的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当经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受让方有权进行拆除并搬离现场。而已经与租赁标的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经营期满或合同终止的时刻起,其所有权自动归属转让方,受让方严禁对其进行拆除或实施破坏行为,以保障转让方的合法权益与租赁标的的完整性。
10、经营业态:受让方可基于自身经营策略与实际需求,自行负责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可经营业态的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受让方所申请的经营业态不仅要契合受让方的经营目标,更需确保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场地的既定使用限制条件,以此保障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与有序开展。
11、受让方在经营期间,若无转让方的书面同意,严禁实施转租、分租及改建行为。同时,受让方因自身经营业务而需办理的各类证照,均由受让方独立自主地负责完成办理。经营期满后,标的物由转让方收回重拍,在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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