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拍卖转让>吉林省价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敦化市江南镇安乐村土地经营权拍卖

拍卖转让 吉林省

公告内容

拍卖公告

我公司受相关部门委托,定于2***2542**$3上午8:30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tps://paimai.caa1***3.org.cn/),依法对以下标的按现状进行公开拍卖。具体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基本情况:位于敦化市江南镇安乐村2****5年土地经营权,明细如下:

地块

位置

发包面积

拍卖起拍价

拍卖保证金(万元)

(公顷)

(元)

(约0.4万元/公顷)

地块1

安乐村

4**$3.3**$3

4***1,0***0

1**$3.5

地块2

安乐村

4**$3.3**$3

4***7,0***0

1**$3

注:上表数据仅供参考

二、经营期限:2****5年4月2**$3日至2****5年1**$3月3**$3日

三、经营对象:

1、竞买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或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并承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违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记录。

2、报名人与实际竞价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

四、竞拍程序:

1、我公司在延边日报等媒体公开发布公告。

2、竞买人应在参加竞买前对土地租赁合同的内容和标的地块状况进行确认,并签订确认文书后方可参加竞买。公告中提供的地块情况详表仅供参考,地块面积等具体情况以实地现状为准,竞买人应对标的地块的面积、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秋整地情况、交通、边界等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查,充分了解地块情况,拍卖地块与周边农户耕地边界、地界等如发生纠纷,由竞买人自行协调解决,与委托人、拍卖人无关

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 2****5年4月1**$3日-1**$3日。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联系电话:杨先生:1***8注册后查看5****2     

4、竞买登记手续办理。报名时间:竞买人应在2****541**$3日-2****542**$3下午1**$3:0**$3时(以保证金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到吉林省价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办事处持有效证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详情咨询时予以说明,详细内容见《拍卖情况说明》),缴纳保证金(详见明细表)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报名地点:敦化市红旗大街金穗家园1**$3号楼。报名电话:1***8注册后查看2****0 1***6注册后查看8****8刘女士0****3-6注册后查看0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2****5年4月2**$3日1**$3时前交齐拍卖成交价款等相关款项及每公顷1****0元的秋整地和秸秆离田保证金,同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自愿放弃经营权,委托方有权重新处置该地块,违约金不予退还。秋整地和秸秆离田保证金于秋收完成,恢复耕种地块的春耕条件,委托人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五、经营限制条件:

1、竞买人在经营地块上只准耕种当年收获的农作物,不可种植贝母、人参、苗木等多年生作物,禁止非粮化种植,不可改变耕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转包、分包,不得种植国家禁种、违种农作物,如遇自然灾害,损失买受人自行承担。

2、买受人取得经营权后如遇市政府建设项目用地需立即按照项目用地范围将土地交还给发包人,发包人按照项目用地占用面积将相应土地租金秋整地和秸秆离田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给买受人由此造成买受人的其它经济损失,发包方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款项转入账户

名称:吉林省价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办事处

开户行: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号:0***9 0***0 2****1 0****2 0****0 4****9

 

 

 吉林省价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5年4月1**$3日

                                

 

 

 

 

 

吉林省山谷留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红松果林采集管护承包经营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年       号

 

 

 

发包方(甲方):吉林省山谷留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区非木资源,经平等协商,甲乙双方依法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红松果采集项目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经营项目

1、经营项目:红松果采集

2、资源经营位置:                     林场,所在林班/小班:                                                        

分布面积                公顷株数         。具体以资源经营区划图(位置示意图)为准。

3、承包经营时间:自   年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承包价格及缴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款(大写):     

(小写)¥              元。   

2、缴款方式:签订合同前向甲方一次性缴付。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所发包的国有森林资源和乙方的承包经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2、甲方应乙方要求,在不违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前提下,协助乙方办理运输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林业法律法规教育。禁止非法侵占蚕食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破坏自然环境、放牧、采用破坏林木的方法采集红松果、引发森林火灾等违法行为,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

4、甲方有正常生产的权利,对于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砸伤树(砸倒树)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人工红松根据生产需要,如需采伐不视为甲方违约。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文件规定,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乙方有权在承包经营区域内,按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和方式依法从事红松果采集活动,并享有产品收益权。严禁从事红松果采集以外的其他任何资源开发项目。

3、乙方有权制止非承包人员入山从事有害乙方经营的一切活动,如发现可直接向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报案。

4、乙方在承包经营区内有护林防火、保护野生动物、管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如发现火险、火情及破坏森林资源、侵占森林管护设施等行为的,应及时向甲方或者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森林生态资源、野生动植物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损失或乙方发现自然、人为的险情未及时报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积极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组织防治。

6、严禁使用破坏林木的方式采集红松果,乙方如发生上述行为,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且已交的承包费用不予退回。

7、乙方不得在承包区域内修建永久性地面附着物。修建临时看守房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获书面批准后方可动工。对未经审批私自占用林地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不接受、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甲方可单方书面通知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在乙方承包期结束后临时看守房必须拆除或移走,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移走)将视为乙方放弃此临时看守房,此临时房屋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乙方补偿

8、乙方在承包区域内,不得借故阻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界采集,不能随意改变林地用途,不得阻碍其它项目承包人的资源开发经营活动,乙方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9、乙方雇佣劳务人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乙方及乙方雇佣的人员所产生的一切劳务责任、安全责任及引发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必须办理允许进入林区手续。

1**$3、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如遇国家、省、州、市和甲方的项目建设需要占用乙方承包经营区域的,乙方应无条件退出被占用区域的承包权甲方退还剩余年限的承包费,由征占用林地一方对乙方合规投入进行补偿。如乙方无法定理由阻碍征的,乙方向征占主体主张权利的数额甲方赔偿

1**$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若出现身故、重大疾病等意外情况,不能履行承包人义务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有近亲属的,可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到甲方公司办理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合同变更后的承包人依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若无人继承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发包资源。

1**$3、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私自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经营,需要变更承包主体的,应到甲方公司办理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合同变更后的承包人依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1**$3、乙方有义务参加人身意外伤害、森林保险等生产经营必要的商业保险,减少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合同变更或终止

1、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人所持合同即行废止,甲方收回承包区域和资源,所有一切再生资源和不可移动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2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本合同完全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合同解除,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乙方承包经营权。

1、合同履行期间,承包经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又没有家庭成员继承的。

2、在承包区域内盗伐林木、放牧、滥占林地,管护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灾,以及对红松果破坏性采集、对野生动植物损失负有责任的。

3、擅自涂改合同内容的。

4、未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签订合同,未通过公示发包签订合同的。

5、签订合同前未向甲方财务部门足额缴纳承包款的。

6、擅自从事合同约定经营项目以外的森林资源开发项目的。

7、私自转卖、转让、抵押、转租承包合同、变相转包转租的。

8、越界采集,超出规定经营范围,阻碍甲方或其他承包户生产经营活动,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及甲方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承包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规定、中途自行退出、不能履行承包人义务而被终止承包合同的,乙方交付甲方的各种费用不予退回。乙方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进行经济赔偿。

2、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及出现国家、上级部门进行林地经营方式改革出让林地时,占用乙方承包区域,使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甲方将剩余年限承包款折算(承包总价÷承包年限×剩余年限)退还给乙方乙方放弃主张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权利。部分占用的,按实际占用的红松资源折算退还。

第八条 免责条件

承包期内,因洪灾、火灾、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等情况出现时,使承包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免除双方责任,甲、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第九条 特殊约定

1、此合同如遇国家、省、州及敦化市政策文件调整,有关条款与调整后的政策文件相违背时,以调整后的政策文件为准,并据此修改本合同,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如不同意修改,本合同终止履行。    

2、本合同只限红松果采集。为实施森林资源立体开发,在本合同红松果采集区内,甲方有权另行签订其它资源开发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乙方签字,加盖甲方所属财务、企业管理部门的公章,甲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轮承发包和合同签订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另附带承包区域所在位置示意图。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甲方公章印(盖章):

             

 

乙方(承包人):            (签字、指印)

 

           

乙方身份证或法人身份证粘贴处

 

资源经营区划图位置示意图)

粘          贴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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