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规定的期限内,向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指定账户提交3***0万元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以确定其参与收购。保证金交付以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书面通知为准。意向受让方如被最终确定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一部分转作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转作部分交易价款; 2、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纠纷,本次交易不接受代交保证金款和现金交付保证金款,意向受让方须以自身名下银行账户完成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 3、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如下第4点所列情形的,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在受让方被确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4、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依照转让方的申请,公司可以冻结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不真实、不完整的; (2)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关国家审批程序; (3)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或者其他意向受让方合法权益的; (5)进入竞价交易程序,所有意向受让方均不出价的; (6)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7)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无故不履行产权交易合同的; (8)产权交易合同等文件中约定应当赔偿受损方利益损失的其他情形; (9)有证据证明存在致使其他交易相关方利益受损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