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土地挂牌>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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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仁寿星匠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唐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仁劳人仲案〔2****5〕1***1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拒收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仁劳人仲案〔2****5〕1***1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如下:由被申请人单位仁寿星匠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唐辉3****0.0**$3元(包括未支付的工资1****0.0**$3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0**$3元)。被申请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仁寿县怀仁街道仁寿大道二段4**$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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