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于2024年6月6日对贵州安顺黄果树旅游区芊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长豇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4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结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结果,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涉案批次长豇豆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从云南省曲靖市批发市场农户手中购进,购进数量是35斤,购进价格3.5元/斤,售出总价格为278.24元,货值金额278.24元。至2024年6月6日,涉案批次的长豇豆已全部售罄。当事人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收到消费者退回豇豆。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并向我局提供了进货票据,但未提供作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能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进货查验义务。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捌元贰角肆分(¥278.24);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贰佰柒拾捌元贰角肆分(¥5278.24)。
????????????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