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 | 镉(mg | 总汞(mg | 铅(mg | 无机砷(mg | 杂质(%) | 水分(%) | 互混率(%)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5C 24 XJD 0423 01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2138 | 散装 | 不限 | 2024 | 正常 | 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0.0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3.5 | ≤5.0 | ≤1.0 | ≤2.0 | ≤7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红果中转储备库4号仓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板前费用30元/吨,由卖方承担,买方予以配合开具增值税发票。
2、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生产年限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依据),该标发货点不超过两个。
3、卖方发运前,需提供近期该批粮食原产地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质量检报告,检验报告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
4、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初检验(初检不作为质量验收合格依据),逐车检验有一项不合格的,做退货处理,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杂质超过1%以上拒收。水分在13.5%以内(含13.5%)的直接入库,水分超过13.5%以上的拒收(库区无烘干设备),无虫蛀、无异味,禁止掺杂以前年度陈粮。
5、入库完毕,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凡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卖方按照先款后货的方式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的货款,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粮食在20个工作日拉出买方承储库点,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6、卖方供应的稻谷在满足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7、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30天内将货款分批次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45天内将采购的粮油运到指定库点。
8、、结算方式:按每入库1000吨预付80%的货款进行结算,全部粮食入库完毕,结算至合同金额80%货款。满仓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后,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全部货款。入库逐车检验费用和满仓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验收检验费用质量不合格由卖方承担。
9、卖方提供的粮源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按卖方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均有卖方承担,卖方应向买方出具承诺书。
10、特殊入库条件的说明:①库内交货(有铁路专用线、卸车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②围包散装入库,请有参与竞标意向的客户,提前联系买方了解短运、卸车及入库费用事宜。
11、联系人及电话:杨青峰,电话:注册后查看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