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营范围及用途:住宿业,包含相关配套休闲养身娱乐。竞得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马鞍山市城市管理要求及限定的经营范围,并经委托人同意的经营项目,若竞得人私自变更经营业态或从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项目,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竞得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实施先付款后租用的原则,竞得人装修期为免租期,在装修完成开始营业后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后期租金须提前至上一租赁期截止前30日内支付。分成金额结算方式:月分成金额=中标人项目月营业额乘以百分之六。标的经营期间的营业收入需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委托人每周扣除分成金额后返还竞得人指定账户。 3.租赁期限及免租期:租赁期限为12年。免租期共12个月,首年免租期6个月,剩余6个月在后四年分摊。 4.竞得人竞得标的后,须按照委托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装修改造价值人民币403.994万元对该标的进行装饰装修升级改造,费用自理。委托方负责在正式经营前审查。 5.本标的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环保、消防、安全等)接收。竞得人自行负责楼顶、墙面等及所有配置设备的装修、维修等(含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在内),费用自理。竞得人须确保装修、维修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保证在开通使用前各项设施验收合格,各项条件符合相关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如楼顶现状等不能满足竞得人需要,竞得人应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改造申请,拍卖人可提供材料准备和对接协调方面的帮助,但相关费用等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6.运营标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竞得人不得在标的顶部、墙体外立面、门店前场地等部位设立广告牌、门店招牌(标志)、灯箱等设施。否则,委托人有权强行拆除,终止与竞得人的《运营合同》,并追究竞得人的违约责任。 7.运营期间,运营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未载明的相关费用,均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均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须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不得拒交、缓交各项费用,不得窃用水、电等,承包期满后竞得人结清所有费用,否则,竞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8.标的运营期内,竞得人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竞得人在运营期间应保护每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竞得人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伤亡事故等责任和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若因此导致委托人被诉讼、仲裁、罚款的,竞得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罚款、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9.在运营期内,竞得人承担运营标的及运营管理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包含水电气使用、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文明城市创建等;竞得人须定期对运营标的水、电、液化气等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消防的要求,配置及更换消防器材,消除安全隐患。 10.在运营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承包关系自行解除,委托人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竞得人应无条件服从;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只退还剩余承包费及运营保证金,产生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11.运营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不再继续续约时,竞得人应保持运营标的硬装和软装的完好,委托人依据交付竞得人运营时的《物品交付清单》在第三方的监督下,全程视频、拍照完成接收手续(留存档案),返还的运营场所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合同标的内,竞得人增加的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固定的隔墙、窗、灯具、门以及其他拆卸后会损坏室内状况的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无偿归委托人所有;若有委托人不需要的物品、装饰装修物等部分,竞得人应无条件根据委托人要求将物品、装饰装修物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标的物毁损的,竞得人应当恢复原状;竞得人未按委托人要求拆除的,委托人有权代为拆除,因拆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拆除、保管、恢复原状等全部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该部分费用先行在运营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委托人可继续向竞得人主张权利。对未经委托人同意,留存的物品,委托人视为竞得人弃物处理。竞得人将运营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委托人时,设施和设备有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正常损耗除外),竞得人应负责维修或按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重置价格向委托人赔偿损失。 12.在运营期限内,竞得人禁止将运营标的整体(或局部)向第三方转租、转借或调换运营标的,否则视同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运营标的,运营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13.若竞买人之间发生恶意竞争,带来的市场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14.标的交付日、起租日、规则、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其他未尽事宜以竞得人与委托人实际签订的《运营合同》约定为准。 15.如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标的在双方签订《运营合同》后六个月无法顺利交付的,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承包费及运营保证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竞得人支付违约金。竞得人将该标的的成交资料返还给代理机构。 特别说明: ①标的合作运营期间的营业收入需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同时按照营业收入百分之六的分成率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营业分成。委托人有权要求竞得人提供相关材料,随时对竞得人的营业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监督。同时,视情况可单方委托审计机构对竞得人营业收入情况进行审计,竞得人须无条件配合。若委托人发现竞得人隐瞒营业收入的,例如私自收取现金、未让客户在规定支付点支付营业款等,均属竞得人的违约行为,竞得人所缴纳的运营保证金不予返还,委托人有权即刻单方解约。竞得人还应按隐瞒营业收入部分的百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抽成,审计费由竞得人承担。 ②履约保证金:委托人按照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403.994万元的百分之五收取履约保证金,竞得人在签订合同前向委托人交纳人民币20.1997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不抵扣收益分成和其他按期交纳的各种费用。竞得人无违约情况下,如为汇款方式提交的,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期满后由竞得人提出书面退还申请,经委托人审批同意后7日内退还;如为其他形式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效期到期后履约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动消灭。 ③交付方式:委托人、竞得人依据《物品交付清单》在第三方的监督下,全程视频、拍照完成移交手续(留存档案);若实际运营面积与公告中的面积存在差异,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作调整承包费、佣金或退包的理由;意向竞买人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市场等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