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行政检查主 体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荆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1 | 对取用水户的监督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一年一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检查方式:随机检查 检查时间:2****5年1月至1**$3月 |
2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 | 《水土保持法》 | 一年一次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 检查方式:随机检查 检查时间:2****5年1月至1**$3月 | |
3 | 对河道(湖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监督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一年一次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检查方式:随机检查 检查时间:2****5年1月至1**$3月 | |
4 |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一年一次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运)砂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采(运)砂行为,对采砂作业现场的清理、修复等情况予以监督管理。 | 检查方式:随机检查 检查时间:2****5年1月至1**$3月 | |
5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一年一次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 检查方式:随机检查 检查时间:2****5年1月至1**$3月 | |
6 | 对水利工程建设检测活动的监督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一年一次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检查方式:随机检查 检查时间:2****5年1月至1**$3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