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GZKJDZC2****5-0**$3号
二、项目名称:丹寨县2****5年度城乡生活垃圾收运配套设施设备项目
三、采购日期:2****5-0**$3-2**$3
四、相关当事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丹寨县2****5年度城乡生活垃圾收运配套设施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KJDZC2****5-0**$3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5年6月1**$3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5年6月2**$3日予以受理,并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
投诉请求:如本项目触犯法律规定,要求对本项目做废标处理,对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投诉事项1:对中标供应商的得分提出质疑。此项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
依据: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企业业绩“供应商提供2****2年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本项目最多3分”中的供应商是参加本项目的丹寨城扬贸易有限公司,而不是产品制造商贵州万顺豪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提供的贵州万顺豪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销售与本次采购相关产品的业绩不应得分,投诉人质疑中标供应商分值畸高。
投诉事项2:投诉人质疑本项目其他供应商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此项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
依据:投诉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本项目合格供应商贵州双诚逸商贸有限公司和贵州禹鑫商贸有限公司
没有缴纳社保记录。
投诉事项3:投诉人对本项目中标货物制造商的数据提出质疑。此项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
依据:中标供应商丹寨城扬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货物制造商贵州万顺豪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与该公司
参加其他政府采购项目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不一致,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3号令),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本项目为货物采购,业绩评价的是产品,而不是经销商或制造商,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企业业绩“供应商提供2****2年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本项目最多3分”中供应商并没有限定是经销商或是制造商,该项目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资料进行评分,投诉人主观认为本项目存在对中标供应商评分畸高,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经核实,本项目合格供应商贵州双诚逸商贸有限公司和贵州禹鑫商贸有限公司
均已缴纳社保,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经核实,中标供应商丹寨城扬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贵州万顺豪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为3***0.6**$3万元、资产总额为4***1.7**$3万元等数据与真实数据营业收入1****0.8**$3万元、资产总额4****1.6**$3万元不一致,根据《工信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部国家发展和发改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1]3***0号)文件,制造商贵州万顺豪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属于中小型企业,享受中小型企业政策。因此该条投诉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我局发现了其他问题。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安顺富鹏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被告知原因是该公司
的投标文件中财务审计报告未提供两名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中要求提供2****3年或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安顺富鹏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中没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号》第十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引言段;(四)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六)审计意见段;(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九)报告日期。”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9]3**$3号)第三条“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之规定,安顺富鹏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符合法律规定,且可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查询到注册会计师的有效状态。因此,安顺富鹏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财务审计报告满足招标文件,应通过资格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3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安顺富鹏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应该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未通过,存在影响采购公平的行为。该项目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程序重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3日内向丹寨县人民政府或贵州省黔东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丹寨县财政局
2****5年0**$3月1**$3日
附件信息:
丹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df(1.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