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为规范全县快递、物流企业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2年第3**$3号)有关要求,建立全县快递、物流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我县有关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2年第3**$3号)第七、九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全县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快递、物流企业的经营者。
三、备案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5年5月3**$3日,按照相关规定向富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申请备案。
四、备案地址
地 址:富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电话:0****1-3注册后查看6
联系人:杜芳强(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干事) 电话:1***8注册后查看0****8
五、备案材料
(一)从事快递、物流企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从事快递、物流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快递、物流经营活动的1**$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1.《快递、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快递、物流企业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快递、物流企业竣工验收证明(含房屋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企业所有人员信息表,及各站点人员相关信息附后;
8.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事项
1.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全县快递、物流企业经营者抓紧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
2.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2年第3**$3号)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