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07000240723116993-07136972
二、项目名称:2024年普陀新能源扫路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上海市普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枣阳路226号、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 事 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该项目招标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指向性,以参数要求框定特定车型范围,项目缺乏公平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2.技术参数和主要性能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将所有技术参数都纳入评审范围,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不满足技术参数的扣分处理过于苛刻,增加了投标难度,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3.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设置区间分值,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4.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车辆的制造商针对该项目的原厂授权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作为商务条款和评分标准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悖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高效、廉洁采购;将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书作为商务条款和评分标准不合理,混淆了投标人在市场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与其所应承担的售后服务义务;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质保政策为商用车行业普遍遵循的标准,不因车辆通过经销商销售给终端用户而改变,制造商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为所售车辆提供相关质保服务,无论经销商是否获得该项目正式授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处理结果: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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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