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2025-02-27]
当事人:熊中作
工作单位:南昌市第三医院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作为评审专家评审的铜鼓县人民医院脉动真空灭菌器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4040330-05)中,查实如下问题: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技术评审第4项关于“洁净蒸汽发生器”要求“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参数确认函佐证,不提供不得分”。
江西巨富贸易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洁净蒸汽发生器”的制造商为张家港市富昶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该投标文件在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洁净蒸汽发生器参数确认函”未加盖张家港市富昶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公章。未按上述需求及评审标准提供,评审报告却载明该供应商取得对应分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信息已发送至经办人手机短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鼓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