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信息>关于及时做好排污登记延续的提醒

其它信息 福建省

公告内容

各排污登记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9年版)》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应当及时填报排污登记表;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5年,我市将有大量排污登记单位登记有效期将陆续到期,请及时做好“延续登记”工作,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对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运营的单位,应于有效期满前 2**$3 日内通过平台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对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单位基本信息、生产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3日内在平台完成变更登记。若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在平台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

  二、各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完成排污登记表填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完成填报后平台将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各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三、因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四、对于部分单位忘记账号或密码的,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找回;如忘记或需变更绑定手机号码的,请联系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指导。

  五、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和福建省陆续发布或修订多项污染物排放标准,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5年版)》已施行,工业噪声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请办理排污登记时注意新排放标准和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变化。

友情提醒:办理排污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生态环境部门从未委托任何服务机构开展排污登记有偿代办服务,大家谨防上当受骗。

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

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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