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信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南州夏河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医疗专项工程)/夏河县人民医院提标扩能建设项目)

其它信息 甘肃省

公告内容

夏财函2***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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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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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地址:成都市简阳市金财街1***7号。

被投诉人1:夏河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局长。

地址:夏河县拉卜楞镇麻莲滩村桑曲东路3**$3号。

被投诉人2: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永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高新什字1**$3号(安宁科技产业孵化园综合楼5层5***7室)。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于2****5年2月2**$3日对甘南州夏河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医疗专项工程)/夏河县人民医院提标扩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NJY-ZC-2****5-0**$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5年3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2****5年3月1**$3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三、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甘南州夏河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医疗专项工程)/夏河县人民医院提标扩能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NJY-ZC-2****5-0**$3。采购人名称:夏河县卫生健康局。代理机构名称: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

中标供应商所投医用液氧储罐不满足招标要求

事实依据:经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医用液氧储罐厂家官网,无法证明其满足招标清单中的以下参数要求:①招标清单中要求医用液氧储罐绝热方式为高真空多层缠绕绝热,而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牌产品官网上未注明其绝热方式,请提供医用液氧储罐的型式试验报告:②招标清单中要求医用液氧储罐内外壳材质均为不锈钢而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牌产品官网上未注明其内外壳材质,请提供医用液氧储罐质量证明书:③招标清单中要求医用液氧储罐支撑为方形底座平板结构,而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牌产品明显为支脚结构,与招标要求不一致。

投诉事项2:

中标供应商甘肃景岩恒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评审总得分与其他供应商相比差距过大,明显不合理。请发布评审记录和评分明细。

事实依据:本项目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正宇恒新集团有限公司,报价3注册后查看4.7**$3元。经查询相关网站,投标供应商均为小微企业,根据价格评分标准,最低价格得分和最高价格得分仅差3.8**$3分。但中标供应商甘肃景岩恒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得分和其他供应商差距高达1.6**$3-2**$3.3**$3分,明显不合理。

投诉事项3:

中标供应商所投荧光灯不满足招标要求

事实依据:本项目要求:“施行强制采购的产品按照强制采购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注"★"的产品为准。”招标清单中荧光灯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所标注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但中标供应商所选择的荧光灯厂家:广东宏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满足节能要求,经CQC官网查实,广东宏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荧光灯的节能证书认证,违反招标要求。

投诉事项4:

中标供应商所投无热吸附式干燥机价格严重低于市场平均价。

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所投“无热吸附式干燥机”为知名品牌“阿特拉斯”,其设备配置需带露点控制。经市场调研,“无热吸附式干燥机带露点控制”设备市场价:4注册后查看0元/台,与中标供应商所报价格 4****0元/台对比,其价格严重低于市场平均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诉事项5:

中标供应商所投空调机组自控系:2注册后查看0.3/项不符合实际。

事实依据:空调机组自控系统市场价为2注册后查看0元~4注册后查看0元/套该清单项单位为“项”,包括2**$3套空调机组自控系统,此项价格市场价为4注册后查看0元~8注册后查看0元,报价明显不符合常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诉事项6:

中标供应商所投“UPS不间断电源”(详见附件三)为知名品牌“山特”,其报价3****3.7**$3元人民币,严重低于成本价。

事实依据:“UPS 不间断电源设备,规格6**$3KVA~1***0KVA 供电时间不小于 3**$3 分钟”的市场价为1注册后查看0元~3注册后查看0元/台,中标供应商报价明显不符合常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评标资料,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依法审查。

(一)投诉事项1

中标供应商所投医用液氧储罐由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生产,品牌为华元诚德。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文件中详细记载的产品性能指标、材质信息以及生产工艺等,与招标文件对医用液氧储罐在规格型号、绝热方式、内外壳材质、支撑结构、安全附件配置等方面的要求相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投诉人承担。在本案中,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故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3 号)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在综合评分法下,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对应的价格分计算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与其他供应商评审总得分的差距在合理范围之内。故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中标供应商所投灯具实际为 LED 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规定,采购产品应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经审查,该 LED 灯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及相关节能标准要求,且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有效的节能认证试验报告。招标文件虽要求荧光灯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但未明确禁止以符合要求的 LED 灯替代,且 LED 灯在节能性能上更优,属于正偏离。故上述投诉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

尽管中标供应商所投无热吸附式干燥机价格低于市场调研价格,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在本次招标中,该产品价格分计算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企业投标报价受成本控制、营销策略等多种因素影响,不能仅依据市场平均价判定其分项报价不合理。况且,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报价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不符合实际情况。故上述投诉不成立。

(五)投诉事项5

空调机组自控系统报价与市场常规价格范围存在差异。但在综合评分法下,招标文件并未对该系统报价的具体范围作出限制,其报价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不能直接认定其不符合实际。况且,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报价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不符合实际情况。故上述投诉不成立。

(六)投诉事项6

“UPS 不间断电源设备” 报价与市场常规价格范围存在差异。但在综合评分法下,招标文件并未对该系统报价的具体范围作出限制,投诉人仅以市场价格作为判断依据,不能充分证明该报价违反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况且,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报价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不符合实际情况。故上述投诉不成立。

六、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3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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