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LBZC2****5-G3-0注册后查看7-GTZB
二、项目名称:城东区2****5-2****8年街道清扫保洁及收集生活垃圾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5-0**$3-2**$3
四、相关当事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2****5年4月1**$3日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我公司的评审结果为:“审查结果不符合,审查说明:3.提供的税收材料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而事实是我公司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截止之日止我公司半年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合法合规。该评审结果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且缺乏直接法律依据,严重损害我公司
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营商环境。
2****5年4月2**$3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我公司质疑事项作出以下答复:“招标文件要求为提供‘投标截止之日止投标人半年的’纳税记录,时间段计算逻辑:1.截标日期为2****5年4月1**$3日,需向前倒推6个月,是2****4年1**$3月1**$3日。2.缴税记录通常是按照自然月计算的。因此,投标人提交的缴税记录须覆盖2****4年1**$3月至2****5年3月之间的所有税款缴纳情况。贵公司提供的2****4年9月﹣2****5年2月的纳税记录,经核实,缺少了3月的缴税记录。不管贵公司是按季度进行纳税申报,还是每月进行申报,都可以在截标之日前申报纳税取到3月份的缴税凭证。即便遇到假期,投标人都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缴税。贵公司声明4月份广西假期较多所以不能提供3月份的缴税凭证,理由不被认可,所以贵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质疑不成立,驳回质疑”,我公司认为其答复存在不合理的扩大解释,无事实依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法律法规。我公司认为其质疑答复不合理也不合法,现特向贵局投诉。
调查情况(事实依据):经审查,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一)投诉人理解招标文件有偏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截止之日止投标人半年的”纳税记录,因纳税凭证通常按月提供,则为2****5年4月1**$3日截止日向前倒推6个月。即:2****4年1**$3月—2****5年3月,共6个月。
(二)四月份的放假时间并未对该项目申报纳税造成影响。申报纳税线上和线下均可办理,经询税务机关,2****5年4月1日至2****5年4月1**$3日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官网)运行状态正常,期间未出现任何异常,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后,若产生应缴税款可立即缴税并打印缴税凭证。
2****5年4月1日至2****5年4月1**$3日,除去2****5年4月1日广西“三月三”假期1天、2****5年4月4日清明放假1天和2****5年4月1**$3日开标当日,投诉人还有8个工作日可以申报纳税。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3日,并不是到投标后才能申报纳税,投诉人应充分考虑投标项目所需材料提前做好准备。
投标人在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声明:“由于2****5年4月初假期较多,纳税截止日期为4月1**$3日,我公司开标前尚未申报2****5年3月份税款,因此提交2****4年9月至2****5年2月依法纳税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导致无法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2****5年3月份的缴纳税收凭证,投标人自己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该投诉事项本机关不予以支持。
投诉请求1:撤销对我公司“资格审查不符合”的评审结果,重新评审或者废标。
回复:资格审查结果有事实依据,且合法合规,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
2****5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