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KZZB-2注册后查看2-1
二、项目名称:克州博物馆数字化改造提升工程(二次)
三、采购日期:2****5-0**$3-1**$3
四、相关当事人
五、基本情况
克州博物馆数字化改造提升工程(二次),于2****5年3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2****5年4月1**$3日开标,投诉人于2****5年4月1**$3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2****5年5月6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核实投诉书相关内容,本机关于2****5年5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智信联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内容,项目编号与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不一致,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应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主要标的产品投影机使用虚假产品信息应标。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智信联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评审总得分(9**$3.7**$3 分)存在评分错误,评标专家玩忽职守,未按照评分办法进行扣除。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阅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智信联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纸质和电子投标文件),确有将项目编号标明为“KZZB-2注册后查看2-0**$3”的情况(投标纸质文件第5**$3页,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明细表》等),也有将项目编号标注为“KZZB-2注册后查看2-1”的情况(纸质投标文件封皮,电子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首页)。中标供应商智信联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项目编号的表述前后不一致,存在投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9〕3**$3号)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有关规定,中标供应商智信联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部分项目编号与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不一致”不属于判定投标文件无效的实质性问题。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明细表》应填写“品牌/型号”,投标人可按照要求填写品牌/型号。经查阅招标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中标供应商智信联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主要标的物信息中序号4、序号9两项为投影机。中标供应商智信联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答复本机关称所提供的产品为“夏普、NP-CW5****0UL”,是指由夏普公司生产或销售的NP-CW5****0UL型投影机,可在夏普公司
官网内的“夏普NEC显示产品群”查阅到“NP-CW5****0UL”型投影仪。投标文件中“夏普”为夏普恩益禧视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简写、非简称。经查阅夏普恩益禧视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夏普恩益禧视频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SHARP/NEC)是NEC与夏普成立的合资公司
,是SHARP/NEC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
,全面负责NEC品牌和夏普品牌MultiSync?专业显示产品群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推广、服务等相关业务。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阅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智信联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摄影机部分带“★”参数有1**$3项,中标供应商智信联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答复本机关称,其在投标文件中依据从夏普恩益禧视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和代理商处取得了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了“NP-CW5****0UL”型投影机的技术参数,并对招标文件投影机部分全部带“★”的重要技术参数均作出了响应并加盖了中标供应商单位公章。同时,中标供应商智信联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文物三维数据展示系统V2.0”证书、“多媒体互动展示柜系统V3.0”证书、“智信单体三维模型编辑器软件V2.1”证书等,并加盖了中标供应商单位公章,其未提供“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评标专家已扣除该项相应得分(1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2****5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