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特别约定: 1、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平仓价,板前费预计为30元/吨,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予以配合并开具发票。
2、入库稻谷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为同一产地、同一生产年度、同一品种的长粒型中晚籼稻,干湿必须一致,长短互混拒收、新陈互混拒收。
3、合同成交后5日内,买方将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由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卖方在发货前必须提供能代表该标粮食的产地所在省具有国家相关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承储库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港口、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发粮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发粮点不得超过2个,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发运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
4、水杂扣量: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抽样检验,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仓。来粮水分>13.5%,≤14.5%的,按折标计算后的1.5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水分-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5),水分>14.5%的拒收;来粮杂质一律过风清杂入仓,清理出的杂质随车退皮,拒收毛粮,杂质>1.0%,≤1.5%的,不进行扣量,但需清理至符合采购清单标准后入库,杂质>1.5%的拒收。水分和杂质小于国家标准的,不予增量。
5、入库过程中,买方做好逐车检验工作,入库中晚籼稻需进行稻谷新鲜度测定,如有争议也可进行脂肪酸值检测,测定值<85分或脂肪酸值>20.0mg/100g的拒收,对不符合清单质量要求的粮食可以拒收。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卖方可同买方共同申请买方粮权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虫粮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到库粮食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时,接收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据实核算,由发粮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虫粮等级达到严重虫粮的拒收。
6、中标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7、入库验收扦样:粮油质量扦样检验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
8、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9、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凡食品安全指标、质量指标(除水分外)和品质指标其中有一项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作退货处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0、入库时间: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50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
11、结算方式:入库结束后,买方预付卖方80%的货款,剩余20%待满仓后,由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质量验收检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结果合格且卖方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等)后,以仓为单位,凭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剩余20%货款结算手续,如质量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12、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30天内将货款分批次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13、若卖方未按时足额入库,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若卖方申请延期在20个自然日以内(含20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库相应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库粮食,超期未拖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销售。违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14、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及承储库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 (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5、联系人:吴胜安,电话:注册后查看。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