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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措财采字〔2****5〕8号


措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湖北海能环保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交通大道5***8号(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谢万科

邮编:4注册后查看2

联系电话:1***8注册后查看9****1

被投诉人1:西藏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街道加荣社区加荣路德吉康居园一栋三单元6***1

联系人:巴伟国

邮编:8注册后查看0

联系电话:1***1注册后查看0****3

被投诉人2:西藏固道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阿里地区噶尔县北京中路1***7号

联系人:张先生

邮编:8注册后查看0

联系电话:1***9注册后查看0****7

一、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海能环保科技装备有限公司就阿里地区公路养路段后勤保障提升工程项目(第一标段)(二次)(项目编号:GZFCG2****5-2注册后查看4)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5年6月1**$3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5年6月2**$3日投诉人以书面形式我局递交了投诉书,当日依法受理。并于2****5年6月2**$3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措财采字〔2****5〕2号、2****5年6月2**$3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措财采字〔2****4〕4号及投诉书副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人2****5年6月9日对代理机构(西藏固道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详见质疑函】。于2****5年6月1**$3日收到代理机构公司的质疑回复函,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回复内容回避实质问题,并没有明确承认或否认指控,没有提供任何审查依据和结论,投诉方对于质疑答复不瞒。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西藏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品牌问题,具体表现为品牌信息写的是公司全称,存在投标文件中信息不准确,不满足招标实质性要求。其应属投标文件无效。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西藏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品牌和型号空白问题。具体表现为制氧机的品牌和备注信息是空白,没有写明品牌信息和型号。存在投标文件中的信息不准确,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其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文件。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西藏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单位问题,具体表现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明细表》单位不一致。存在投标文件中的信息不准确,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其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文件。投诉事项4:招标代理存在袒护中标供应商西藏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废除中标单位:西藏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重新招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招标代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答复

1.关于品牌信息的问题及品牌和型号的空白问题我司严格按照规范对中标公司文件进行审查,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信息不准确,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形,另外投诉人关于该项投诉所应用的法律依据也不适用于其主张的所谓事实,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数量单位的问题,首先,我司对中标文件严格审查,数量单位不存在错误;其次即便存在相应问题,也不会构成不满足招标文件爱你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二、经审理查明

该项目采购公告时间于2****5年5月1**$3日;2****5年6月5日开标;2****5年6月5日招标公司发布中标公司西藏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5年6年9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河南省绿洲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对招标公司提出质疑。2****5年6月1**$3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5年6月2**$3日投诉人以书面形式我局递交了投诉书,当日我局依法受理。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相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依法调取招标文件、评审资料、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答复等相关资料,审阅了投诉涉及的质疑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品牌信息填写问题:招标文件未禁止填写厂家名称,且制氧机为定制产品(备注已注明)品牌名缺项不构成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对采购清单备注不允许出现负偏离,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制氧机品牌和备注缺项不涉及负偏离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3号二十条明确,非实质格式错误,不得作为否决投标依据

投诉事项3、单位书写错误m2;写成m2招标文件中的单位计量平方米写的是m2,所以中标公司投标报价明细表总价未因此而导致计算偏差,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报价的评审。

投诉事项4、 招标代理存在袒护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未提供设计投诉事项4的实质证据,缺乏事实依据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阿里地区措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阿里地区措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措勤县财政局

2****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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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勤县财政局 2****5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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