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WSX[2025]-014
二、项目名称:乌什县“万亩亿元”工程2.0版项目-乌什县2025年援疆资金杀虫灯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3-21
四、相关当事人
五、基本情况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依据一:中沃(新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太阳能杀虫灯灯杆、锂电池制造商为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企业回复函中回复“杀虫灯内组件中的锂电池组是公司
供应商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
在锂电池生产厂家采购”。属于自认锂电池供应商造假。
查明事实:经核查,中沃(新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新提供的情况说明,其回复函中“锂电池组是公司供应商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在锂电池生产厂家采购”表示的真实意思为其锂电池组为锂电池构成部件电芯。实际锂电池为其整体组装而成,电芯从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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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src="/images/tel88.png" />采购。核查材料情况:一是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
提供的与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class="noselttqk" names="提供的与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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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src="/images/tel88.png" />采购的“圆柱锂电池”产品购销合同、蓄电池-圆柱锂电池采购发票、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
产品型号INR18650A-2600mAH、INR18650A-3200mAH进行PACK组装后销售的《授权书》,经本机关电话核实河南福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书内容真实。二是根据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
制造成型的锂电池产品合格证及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锂电池检验检测报告》,综合以上印证材料,锂电池制造商为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
。
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依据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我国将对锂离子电芯/电池、移动电源(以下简称“锂电池”)实施“CCC”(以下简称 3C)强制认证管理,未获得3C 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询制造商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无任何 CCC 认证,不符合产品要求。
查明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二条:“现阶段先行对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开展CCC认证;对于其他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展CCC认证。”之规定,主要争议焦点为杀虫灯是否属于便携式电子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新纳入产品CCC认证范围界定中,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0915)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为“便携式办公产品、移动通信产品、便携式音/视频产品等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适用标准为GB3124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第八项第50条与之规定相同。结合《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号:GB31241-2022)制定的主要目的为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该规范所强制认证的便携式电子产品不涉及杀虫灯。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上述投诉事项缺乏相关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什县财政局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