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付款期(天) | 入库期(天) | 特征指 标检 验结果 | 质量指标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
主要脂 肪酸 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价(KOH)(mg /g) | 过氧化值(g /100g) | 加热试 验(280℃) | 含皂量(%) | 溶剂残留量(mg /kg) | 黄曲霉 毒素B1(μg /kg) | 铅(以Pb计)(mg /kg) | 总砷(以As计)(mg /kg) | 苯并(a)芘(μg /kg) | ||||||||||
25C 25 SJC 0305 01 | 菜籽油 | 999. 797 | 散装 | 国内 | 浸出三级 | 20 25 | 30 | 60 | 符合国 家标 准GB/T 15 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0 | ≤0.05 | ≤1.5 | ≤0.08 | 允许微 量析出 物和油 色变深,但不得 变黑。 | ≤0.03 | ≤20 | ≤7 | ≤0.07 | ≤0.09 | ≤8 |
1、成交价为买方罐内价,不含包装。菜籽油板前费用为20元/吨,由卖方承担,买方予以配合并开具发票。
2、卖方提供的菜籽油产地不得超出本清单要求范围,必须为同一厂家生产且同一批次,必须是从生产厂家直接发出。
3、卖方需按照买方通知时间开始发货。合同成交后5日内,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由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发运前卖方需提供该批菜籽油厂家所在省的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报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港口、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发运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
4、入库过程中,买方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逐车检验工作,对不符合清单质量要求的菜籽油可以拒收,产生较大争议的,卖方可同买方共同申请贵州省内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5、中标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6、入库验收扦样:粮油质量扦样检验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
7、结算方式:入罐结束后,买方预付卖方80%的货款,剩余20%待满罐时,由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且卖方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后,以罐为单位,凭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剩余20%货款结算手续。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菜籽油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8、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买方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须按国家GB/T1536-2021、GB2716-2018、GB2761-2017、GB2762-202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9、付款期30天,自成交之日起60天内完成入罐。
10、若卖方未按时足额入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罐,若卖方申请延期在30个自然日以内(含30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罐相应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罐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罐菜籽油,超期未拖走的菜籽油,买方有权进行销售。违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11、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菜籽油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油”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 (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2、联系人及电话:吴胜安,电话:注册后查看。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