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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的主要目的在于便于公众通过网络查阅了解平湖市的城市规划。平湖市人民政府会将尽量及时更新公开的内容并保障其准确性,但限于技术及更新的时间差等原因,最终的规划内容应以保存于平湖市人民政府的原始批文和图件为准。
本次公布内容最终解释权归平湖市人民政府所有。
平湖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批后公布
(2****5年3月1**$3日批准版)
《平湖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5年3月1**$3日获平湖市人民政府(平政函〔2****5〕3**$3号)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5年4月1**$3日
关于《平湖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批后公布
一、总则
本管理规定以规划引领、农民主体、底线管控、分类引导、因地制宜为原则,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为依据。通盘考虑村民住房建设、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的相关需求,引导乡村地区开展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平湖市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村庄范围。
二、指标管控
1.约束指标
严格落实平湖市与各乡镇(街道)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明确各乡镇、街道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等指标。
2.预留指标
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在符合相关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落实规划预留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或缩减村庄建设边界内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等方式落地建设。规划预留的乡村建设指标应不超过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的5%。对规划期内通过复垦等方式实际减少的村庄建设用地,可提留不超过2**$3%的规模补充用于乡村新增潜力空间的预留指标。
三、控制线传导
1.空间控制线管控
执行“2+X”空间控制线管控。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任务,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传导落实平湖市与各乡镇(街道)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其他空间控制线规模、布局及管控要求,具体以批复后的乡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
2.村庄建设边界管控
村庄建设边界是规划期内相对集中开展村庄建设的空间范围,应当优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原则上农民建房,严禁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预留的乡村建设指标用于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对于村庄建设边界内外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实行严格的规划许可和建设审批程序,确保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四、管控分区
1.农田保护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田保护区,引导保护区内零星建设用地和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经整治验收后的新增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用于重大建设项目或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允许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在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按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
2.生态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重点用于维护和提升区域生态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区域内开展有助于生态功能稳定和提升的相关生态修复活动,严格限制区内农居点、耕地、基础设施等非生态功能的生产生活活动提高使用强度或扩大使用范围,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对区域内非生态功能的建设用地和零星耕地逐步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管控具体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3.乡村发展区包括村庄建设区、一般农业区、农田整备区、林业发展区。村庄建设区主要用于各类村庄功能建设和农村产业用地的布局,区内各类村庄建设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土地和荒废地,尽量少占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保障农村宅基地、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农业区和农田整备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允许部分确需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乡村基础设施、乡村公共设施、乡村产业项目等。林业发展区内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准入,严禁未经审批毁林开垦和使用林地等涉林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准入,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准入。
4.其他规划用途分区主要包括生态控制区、其他保护利用区等。区域内各类用途管制分区应按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以及平湖市和各乡镇(街道)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管控要求执行管理。
五、用地布局指引
1.农村居住用地选址布局要求
(1)引导集聚、预留空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2)推进农民建房向新市镇社区、城乡一体新社区集聚,鼓励集中统建或联建公寓式住宅,多渠道满足农村村民住房需求。
(3)符合各乡镇(街道)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针对村民住宅建设选址的管控要求。
(4)村民新建住宅选址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审批。
2.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乡村基础设施用地选址布局要求
(1)鼓励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
(2)乡村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3)各类设施用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乡村三产融合用地选址布局要求
(1)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宜在产业园区内布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宜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关键物流节点项目原则上要集中布局到产业园区。
(2)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3)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4.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设要求
(1)贯彻落实田水路林村一体化理念,构建分区分类推进,融空间整合优化、功能提升、权益保护、价值实现于一体的土地综合整治模式,协同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等,促进农田集中连片、基础设施完善、产业优质发展、人居环境提升、生态环境改善。
(2)坚持防治并举、综合施策,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和水系综合治理,推进土壤环境防治与修复、水环境整治与修复、地质灾害风险防治等。
六、规划建设要求
1.村庄分类及管控要求
按照《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村庄分类标准,可划分为集聚建设类、整治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及搬迁撤并类。各村庄可根据实际和发展需求,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2.建设标准
(1)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①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面积,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为:4人以下户不超过8**$3平方米,4人(含4人)以上户不超过1***0平方米。
②新社区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
③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不得建设地下室。
④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⑤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村民住宅建设需符合《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2)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①农村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9年版)》(JGJ3**$3-2****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5-2****6)》及《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农村中小学的建设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注册后查看9-2****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2****8)》及《九年义务教育普通学校
建设标准》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②农村公园建设应符合《村庄绿化技术规程》(DB3**$3/T8***2-2****2)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③农村交通场站建设应符合《镇村公交场、站设施规范》(DB3****4/T0***4-2****8)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④村用停车场建设应符合《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 1****1-2****3)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⑤其他设施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建设标准。
(3)乡村三产融合用地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①乡村三产融合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新建、扩建的乡村三产融合项目需补充编制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后方可作出许可。
3.规划要求
(1)新建农村建筑间距应不妨害相邻权、地役权,应保证相邻房屋的正常采光和通行要求,并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注册后查看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8版)》(GB5注册后查看6-2****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注册后查看7-2****2)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2)新建农村建筑与村庄道路距离1米以上,如村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退让距离执行。与公路用地间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文件的建筑控制区有关规定执行。临路方向宜与同侧现状建筑外墙面边界齐平,保证沿路建筑的整齐美观。与河流水面间距应按照《平湖市水域保护规划(2****1-2****5年)》执行。
(3)新建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农村建筑高度应满足安全、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如涉及城市重要景观地区、文保单位、传统村落、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还应符合城市景观、历史文化、生态保护等特定的高度管控要求。
(4)新建农村建筑风貌控制应尊重周边环境和建筑现状,融合村庄整体风貌,有序构建院落、住宅空间,体现平湖市地方农房特色。农村村民在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内建房的,应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七、规划许可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平湖市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主要包括村庄建设边界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以及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乡村基础设施、小型构筑物及设施等情形,原则上可依据“通则”或在“通则”的基础上补充编制地块图则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不适用“通则”的项目可视情编制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或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已编制并依法批准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以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为依据。
需补充编制地块图则的各类项目应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主要出入口等基本控制内容,可根据项目类型补充明确其他控制条件。补充编制地块图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论证通过,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对地块图则进行公示十天,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八、附则
“通则”批准后,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因乡村地区开发保护利用需要,及平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通则”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组织修改、报批。“通则”修改原则上不能突破平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各乡镇(街道)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通则”实施后新编制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应做好与“通则”实施情况的衔接工作。
附表1:分区准入规划一览表
分区名称 | 3***0 农田保护区 | 1***0 生态保护区 | 5***0 乡村发展区 | 其他规划用途分区(包括2***0 生态控制区、7***0 其他保护利用区等) | ||||
边界范围 | 永久基本农田红线范围内 |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 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内 | 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外 | 2***0 生态控制区 | 7***0 其他保护利用区 | ||
新增乡村建设项目 | 农村居住用地 | × | × | √ | × | × | × | |
乡村三产融合项目 | ||||||||
具体项目 | 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 | × | × | √ | ? | ? | × | |
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仓储物流项目 | × | × | √ | ? | ? | × | ||
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电子商务项目 | × | × | √ | ? | ? | × | ||
乡村文旅类项目 | × | ? | √ | ? | ? | × | ||
乡村零售商业项目 | × | × | √ | × | × | × | ||
基础设施 | ||||||||
具体项目 | 城镇村道路建设项目(红线宽度8米以上) | × | ? | √ | ? | ? | ? | |
农村道路(红线宽度8米以下) | × | ? | √ | √ | √ | √ | ||
交通场站建设项目 | × | ? | √ | ? | ? | ? | ||
乡村供水项目 | × | ? | √ | √ | ? | ? | ||
乡村排水项目 | × | ? | √ | √ | ? | ? | ||
乡村供电项目 | × | ? | √ | √ | ? | ? | ||
乡村供燃气项目 | × | ? | √ | √ | ? | ? | ||
乡村通信项目 | × | ? | √ | √ | ? | ? | ||
乡村环卫项目 | × | ? | √ | √ | ? | ? | ||
乡村水工设施项目 | × | ? | √ | √ | ? | ? | ||
乡村旅游、监测、救援、物流、农林植保等低空经济基础设施项目 | × | ? | ? | ? | ? | ? | ||
公共服务设施 | ||||||||
具体项目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 × | × | √ | ? | × | ? | |
农村公园及广场绿地项目 | × | × | √ | × | × | × | ||
教育设施类项目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类项目 | × | × | √ | × | × | × | ||
社会福利类项目 | × | × | √ | × | × | × | ||
公墓类项目 | × | × | ? | ? | × | ? | ||
宗教类项目 | × | × | ? | ? | × | ? | ||
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 | ||||||||
具体项目 | 土地整治工程 | ? | ? | ? | ? | ? | ? | |
生态修复工程(水利工程) | ? | ? | ? | ? | ? | ? | ||
小型构筑物及设施工程 | × | ? | √ | √ | √ | √ | ||
工程管线 | ||||||||
具体项目 | 服务于农村的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类工程管线敷设 | ? | ? | √ | √ | √ | √ |
注:1.表中√(原则上允许准入),?(限制准入,需编制项目规划落实方案或详规),×(原则上禁止准入);2.各类建设项目还需符合《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附表2:村庄规划许可依据一览表
用地类型 | 具体建设内容 | 土地利用情况 | |||||
新增建设用地 | 存量建设用地 | ||||||
改变用途 | 使用原用途 | ||||||
扩建 | 改建 | ||||||
农村宅基地 (0****3地类) | 单宗独户或单宗联排 | √ | √ | √ | √ | ||
自然村规模以上的集中安置 | × | × | × | √ |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4地类) | 村委会、农村卫生服务站、休息亭、文化礼堂、体育健身点、红白事中心、宗祠、农村驿站等 | + | + |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3地类) | 中小学用地 | 教育设施类项目(中小学等) | × | × | × | √ | |
幼儿园用地 | 教育设施类项目(幼儿园等) | × | × |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卫生类项目(卫生院等) | × | × | × | √ | ||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 社会福利类项目(养老院等) | × | × | × | √ | ||
社会福利类项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 | × | × | × | √ | |||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 社会福利类项目(留守儿童福利院) | × | × | × | √ | ||
商务服务业用地 (0**$3地类) | 商业用地 | 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电子商务项目 | × | + | + | √ | |
乡村文旅类项目 | × | + | + | √ | |||
乡村零售商业项目 | × | + | + | √ | |||
工业用地(1****1地类) | 一、二类工业用地 | 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 | × | + | + | √ | |
物流仓储用地 (1****1地类) | 一、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仓储物流项目 | × | + | + | √ | |
物流快递中转点 | × | + | + | √ | |||
交通运输用地 (1**$3地类)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城镇村道路建设项目 | 红线宽度8米以上 | √ | √ | √ | √ |
农村道路 | 红线宽度8米以下 | - | - | - | - | ||
交通场站用地 | 城乡公交首末站 | + | + | + | √ | ||
景区停车场 | + | + | + | √ | |||
小型村用停车场 | √ | √ | √ | √ | |||
公用设施用地 (1**$3地类) | 供水用地 | 小型农村取水设施 | √ | √ | √ | √ | |
排水用地 | 小型农村污水处理池 | √ | √ | √ | √ | ||
小型农村污水泵站 | √ | √ | √ | √ | |||
供电用地 | 村配电房 | √ | √ | √ | √ | ||
供燃气用地 | 燃气设施项目 | × | × | × | √ | ||
通信用地 | 通信基站 | √ | √ | √ | √ | ||
环卫用地 | 垃圾中转站 | × | × | × | √ | ||
垃圾收集点 | √ | √ | √ | √ | |||
公厕 | √ | √ | √ | √ | |||
水工设施用地 | 村级水闸 | √ | √ | √ | √ | ||
水电机房 | √ | √ | √ | √ |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1**$3地类) | 公园绿地 | 小型农村公园 | √ | √ | √ | √ | |
广场绿地 | 小型农村广场 | √ | √ | √ | √ | ||
小型构筑物及设施 | 候车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等 | - | - | - | - | ||
外立面装修装饰、空调架、晾衣架、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 - | - | - | - | |||
景观小品、景观灯光等 | - | - | - | - | |||
充电桩、电力环网柜、交管设施等 | - | - | - | - | |||
工程管线 | 服务于农村的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类工程管线敷设 | √ | √ | √ | √ |
注:1.√(直接以“通则”为规划依据),+(需补充编制重点地块图则后作出许可),×(不适用“通则”,仅允许详规或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作为规划依据),-(可免于办理许可)。2.改建是指在不改变用途、不扩大面积和高度的前提下重建、翻建。
附表3:规划要求设置一览表
项目类型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 | 四至坐标 | 建筑高度 (层数) | 建筑退线 | 风貌 控制 | 停车位 | 配建要求 | 主要出入口 | |
农村宅基地 | 农村宅基地 | 小户(4人以下户) | 8**$3平方米 | 结合上报红线确认 | 不得超过三层 | 符合消防、日照、道路、河道等控制要求 | 符合片区风貌特质 | - | 无 | - |
大户【4人(含4人)以上户】 | 1***0平方米 | |||||||||
农村市政基础设施 | 公用设施用地 | 小型农村取水设施 | ≤4***0平方米 | 结合上报红线确认 | ≤1**$3米,特殊建构筑物确需突破高度的,需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符合片区风貌特质 | - | 无 | - |
小型农村污水处理池、小型农村污水泵站 | ≤1***0平方米 | |||||||||
村配电房 | ||||||||||
通信基站 | ||||||||||
垃圾收集点 | ||||||||||
公厕 | ||||||||||
村级水闸 | ||||||||||
水电机房 | ||||||||||
村用停车场 | 小型村用停车场 | 依据《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注册后查看9-2****6),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2**$3~3**$3平方米,非机动车单个停车位面积宜采用1.5~1.8平方米 | 结合上报红线确认 | - | - | - | - | 宜配置电动车泊车位 | 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宜设置于车流较小的道路上 | |
农村公园 | 小型农村公园 | 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8年)对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要求,建议农村公园集中绿地不宜低于0.3**$3平方米/人 | 结合上报红线确认 | - | - | - | - | 宜配置停车位、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 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宜设置于方便村民出入的位置 | |
其他地方确需统一设置条件的项目 | 具体根据行业标准和本地区实际设置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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