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信息>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
其它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告内容
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在非指定地点丢弃建筑垃圾、报废车辆和废旧电池;在公共场所、沙滩、公路、乡村道路、林地及田间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和畜禽尸体;在沙滩摆卖、兜售、悬挂、堆放物品;在公共场所、沙滩、公路、乡村道路晾晒鱼类、虾类、贝类等海产品行为的处罚 | 《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前述行为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 涠洲岛旅游区综合执法局 | ||
2 | 行政处罚 | 对采挖、买卖海砂、火山石、标本化石等;买卖、使用珊瑚礁及其制品、碎体;运输、邮寄、携带火山石、标本化石、珊瑚礁及其制品、碎体等离岛行为的处罚 | 《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处珊瑚礁及其制品、碎体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由海洋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 涠洲岛旅游区综合执法局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条例进入斜阳岛的处罚 | 《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进入斜阳岛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 涠洲岛旅游区综合执法局 | ||
4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建设批准文件,在涠洲岛擅自卸载钢筋、砖等建筑材料行为的处罚 | 《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没有建设批准文件,在涠洲岛擅自卸载钢筋、砖等建筑材料的,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卸载的建筑材料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 涠洲岛旅游区综合执法局 | ||
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文艺演出、影视拍摄、教学科研、参观考察等活动时,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处罚 | 《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文艺演出、影视拍摄、教学科研、参观考察等活动时,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破坏生态环境的,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 涠洲岛旅游区综合执法局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条例规定运输新增燃油机动车上岛的处罚 | 《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新增燃油机动车上岛的,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对承运者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 涠洲岛旅游区综合执法局 | ||
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驾驶车辆驶入沿海沙滩行为的处罚 | 《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擅自驾驶车辆驶入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滩管理职责的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 涠洲岛旅游区综合执法局 | ||
8 | 行政处罚 | 对携犬进入沿海沙滩行为的处罚 | 《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携犬进入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滩管理职责的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 涠洲岛旅游区综合执法局 | ||
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带离海砂行为的处罚 | 《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离海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涠洲岛旅游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沿海沙滩管理职责的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 涠洲岛旅游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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