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信息>关于浙江广电象山影视基地“海影城”文化旅游项目导向标识系统工程的澄清补充说明

其它信息 浙江省

公告内容

澄清补充说明(一)

一、原: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招标文件第20页):

4.1.2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密封袋内含:资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外包封上盖投标人的公章,并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标段号(如项目分多个标段需要填写),注明“资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字样;

现修改为:

4.1.2外包封上盖投标人的公章,并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标段号(如项目分多个标段需要填写),注明“资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字样;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澄清补充说明(二)

一、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发改价格 [2011]534 号文件收费标准的收费标准(以中标价作为计算基数)基础上 进行打折,基本折扣为 4 折;中标价 200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按基本折扣执行;中标价 2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按基本折扣再打 9.5 折执行;中标价 1000 万元以上,1 亿元(含)以下的项目按基本折扣再打 8.5 折执行;中标价 1 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基本折扣再打 8 折执行;单个项目最低收费标准为 3000 元。由中标单位向代理机构支付。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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