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信息>泽普县2025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标段)投诉处理决定书

其它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ZPDL(2025)009

二、项目名称:泽普县2025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标段)

三、采购日期:2025-03-0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领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果岭新天地H 座1601-1602

被投诉人:新疆宏力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35号

五、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2日,新疆领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泽普县2025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标段)采购过程提出质疑。2025年3月21日,新疆宏力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公司)予以答复。2025年3月26日新疆领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答复不满并对该项目发起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泽普县财政局采购办针对投诉事项1,对招标和投标文件进行了核查,核实情况如下:
经核实,招标文件中第一中学玻棒所需数量为1,投标文件中第一中学玻棒报价数量为13,且总价也是数量13的价格,不存在误将数量1输入成数量13的文字错误,已构成无偿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是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排除无偿赠与的合法性,因此该投诉不成立。
泽普县财政局采购办针对投诉事项2,对提交的投诉材料进行核查,核实情况如下:
经核实,投诉人在投诉材料中提供了关于山东鄄城腾飞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的链接截图。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人未提供权威证据(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撤销文件等),因此该投诉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泽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泽普县财政局

202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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