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
《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我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厅起草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12月11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邮件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实名并标明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夏建杰,注册后查看 ????
电子邮箱:hnszjt0217@163.com
附件:《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4日 ?
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管,提升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等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及范围)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指依法工商注册登记,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等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在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满前,对其质量进行总体的定性和定量评价。
第三条(管理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监督指导,有关事务性工作委托省城乡建设事务中心实施。
市州(含湘江新区,下同)、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市州、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园林绿化中心或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评价机构具体实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委托实施的市州、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综合评价)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自评管理体系和制度,保存施工过程资料,于园林绿化工程移交前,按照《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DBJ 43/T533完成自评,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州、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主体”)提交评价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根据项目施工过程实际情况,对企业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提交评价主体。
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其承揽的园林绿化工程开展自评和提交评价申请。
评价主体应在企业自评结果提交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的评价结果并按规定进行符合性抽查,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进行符合性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各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结合抽查结果,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公布项目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
评价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不良行为。
第五条(评价方式及结果)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依据《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DBJ 43/T533进行,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项目评价为不合格的,应按规定整改合格。项目评价结果不替代和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质量责任。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发生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引起不良舆论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
2.因项目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施工企业被公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的;
3.?其他应当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告知认定程序)项目评价结果应当履行告知、认定程序。评价主体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附件1)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视为认可,并作为认定结果。
企业有陈述和申辩的,评价主体应在收到陈述和申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告知(附件2)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级评价主体认定评价的有关证据资料应及时存档备查。
第七条(异议申请受理)有关企业或个人对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属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调查核实;对属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评价或调查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调查核实。对评价或调查核实结果出现严重失实或失误的,重新认定评价结果,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评价结果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6月和12月对各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全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的符合性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为10%且不少于8个(原则上优良和合格等级各占50%、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各占50%),抽查结果有不符合的,抽查项目以抽查评价结果为准,对评价工作不认真、标准掌握不严格、抽查符合率低于75%的市州进行通报,并责令重新评价。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评价结果的管理参照执行。
第九条?(评价结果运用)工程质量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监督管理)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告知书》?
2.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认定书》?
附件1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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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你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的(项目名称),经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等级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你单位收到该告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逾期则视为认可上述事实,并作为认定结果。
特此告知。
评价主体(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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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送达人:????
签收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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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你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的(项目名称),经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认定评价等级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特此告知。
评价主体(公章)??
??????年??月??日?????
签收人:???????送达人:
签收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