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信息>关于河源市弘洋共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环保性水性涂料、防火浆、阻燃剂项目环评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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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河源市弘洋共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关于河源市弘洋共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环保性水性涂料、防火浆、阻燃剂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报批函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河源市江东新区起步区规划横二路南面、规划经七路东边。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占地面积10000.54平方米,建筑面积20128.5平方米,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水性涂料、防火涂料、阻燃剂和改性塑料生产,年生产800吨水性涂料、1000吨防火涂料、500吨阻燃剂和1500吨改性塑料。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河源职业技术学院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办原则同意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度,做好水污染防治措施。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作为清净下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江东新区产业园区北片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生产废气收集处理;厂房1#水性涂料、防火涂料、阻燃剂生产过程中计量、投料、搅拌混合、手工罐装废气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厂房1#改性塑料生产过程中烤料、加热熔融、抽粒、投料、混料、切粒废气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厂房2#水性涂料、防火涂料、阻燃剂生产过程中计量、投料、搅拌混合、手工罐装废气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厂房2#改性塑料生产过程中烤料、加热熔融、抽粒、投料、混料、切粒废气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由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少量的破碎废气呈无组织排放。

项目DA001、DA003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两者较严者;DA002、DA004排气筒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两者较严者,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合理布局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原料桶、除尘粉尘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包装材料、废塑料边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项目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 单位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 应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在投入生产并产生实 际排污之前应完善排污许可手续。


河源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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