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信息>承德市医疗保障局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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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高新区人力资源部、社会事务部,市医保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卫健委各相关科室、委属各相关单位,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5〕6**$3号)文件要求,对现行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重新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

(一)新增“X线摄影成像”等2**$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

1.“能量成像”指通过两个或更多的能量获取物质衰减信息,基于不同组织的能量依赖性不同导致光子吸收的差异,对不同组织进行鉴别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具有双能、能量或光谱等扫描功能的计算机体层成像(CT)设备进行计算机体层成像。

2.“特殊方式成像”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的技术规范所列项目,调整制定为以下方式:“单脏器薄层扫描”、“磁共振单脏器磁敏感加权成像”、“单脏器磁共振波谱分析”、“磁共振动态增强成像”、“磁共振弥散成像”、“功能磁共振”、“酰胺质子转移成像”等,不同成像方式可累计计费。

3.“薄层扫描”指通过计算机体层成像(CT)扫描,获取标称层厚<2mm的图像。

4.“对比剂”中的药品类对比剂按零差率销售。

5.核医学相关检查项目均不含放射性药品费用。

6.涉及“包括……”、“……等”的,属于开放型表述,所指对象不仅局限于表述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未列明的同类事项,以国家级技术规范、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中的明确定性为依据。

7.本立项指南中,已明确“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扫描”、“磁共振(MR)平扫”、“磁共振(MR)增强扫描”、“放射性核素平面显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磁共振成像(PET/MRI)”中的“部位”,医疗机构增加其他收费部位,须向省级医保部门进行备案。

(二)修订“床旁透视与术中透视”等1**$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停用“数字化摄影(DR)”等1***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二、落实价格治理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磁共振(MR)平扫、磁共振(MR)增强、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局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等7类项目价格调控到国家医保局治理阶段性预期目标范围内。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对现行收费价格低于规范调整后指导价,且未通过设备更新有效提升医学影像检查精准度的医疗机构,须继续执行现行收费价格,保持价格稳定,确保患者费用负担不增加。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5元。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的,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务必于2****5年6月3**$3日2**$3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政策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1、新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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