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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光明区公明核心区污水处理站项目服务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拟对光明区公明核心区污水处理站项目服务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光明区公明核心区污水处理站项目服务

合同金额(元):1注册后查看0**$3.0**$3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楠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净诺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1、将补偿费相关条款变更为:“根据《区政府办公会议纪要》(6**$3):为有效节省财政资金和规避合同风险,按最终决算金额计算两个项目的补偿费用金额不应超过原合同约定的后五年基建及设备摊销费一次性补偿费金额。因此,补偿费取二者之间较低者,为9注册后查看0元”;2、将补偿费支付方式变更为:“补偿费分第一笔、第二笔、第三笔支付;第一笔为本项目2****5年度市水务专项资金批复下达金额的6**$3%,在协议签订后启动支付;第二笔为本项目2****5年度市水务专项资金批复下达金额的4**$3%,在完成资产移交后启动支付;第三笔为剩余未支付费用,在剩余专项资金批复下达后启动支付,第三笔需结合下一年度市水务专项资金批复下达金额予以调整,若下一年度尾款未全额批复,则当年度按下达金额支付,剩余未支付费用则在后续年度申报支付,依此类推”;3、将资产移交的条款变更为:“乙方须于第一笔补偿费用支付完毕后,且于2****5年1**$3月3**$3日前(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移交全部设备、场地。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资产移交,致使费用支付迟延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及协议相关义务”;4、拆除责任的调整:“乙方须根据甲方指令开展后续设施拆除及场地恢复工作:若后续甲方需保留原设施,则乙方按原合同约定移交相关资产;若后续甲方决策需拆除原设施,则乙方须根据甲方的决策需求对处理站设施进行无偿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并负责完成复耕复垦等工作(以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为准),若因乙方原因致使设施拆除或复耕复垦等工作迟延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补偿费”;5、因中标供应商之一的“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于2****3年更名,补充协议乙方调整为“深圳市楠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按市水务局要求,因开展初期雨水试点运营需要,原项目第一个运营期于2****3年6月2**$3日到期后结束。原合同涉及补偿费用支付及资产移交等条款执行条件发生变化,需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费用支付及资产移交程序。

征求意见期限:从2****5年0**$3月1**$3日至2****5年0**$3月2**$3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5***5

联系电话:0****5-2注册后查看0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附件下载


附件1:变更公示.pdf  下载

附件2:合水口补充协议.pdf  下载

附件3:0、合水口补充协议:合同变更公示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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