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朱太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朱太浩
2、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
五、基本情况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与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2****4年中药饮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ZRMYY2注册后查看9;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于2****4年1**$3月1**$3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西南州)发布采购公告,2****4年1**$3月1日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室机位一进行评审,2****4年1**$3月4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西南州)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分别于2****4年1**$3月6日和2****4年1**$3月8日收到贵州海扬医药有限公司、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
对案涉项目的质疑函。根据质疑函内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启动相关质疑事项复核程序,并开展复核准备工作。2****4年1**$3月2**$3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接到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组织案涉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全体专家于2****4年1**$3月2**$3日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案涉项目复核程序,经过复核重新计算相关供应商得分后,案涉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改变,并于2****4年1**$3月2日发布变更公告。
本机关收到代理机构递交的“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2****4年中药饮片采购项目(二次)复议情况报告”后,于2****5年1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5年1月1**$3日通知当事人就案涉项目相关评审情况进行说明,2****5年2月1**$3日对当事人就案涉项目相关评审情况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案涉项目初次评标报告载明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评审总得分8**$3.2**$3分,为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复核中发现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
在商务部分中的企业实力应加5分,但初次评审过程中未将该分值计算入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
商务部分评审得分,通过复核后,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
商务部分评审得分从3**$3分变更为3**$3分,导致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
评审总得分从8**$3.2**$3分变更为9**$3.2**$3分,从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变更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案涉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按案涉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导致该供应商分数计算错误,经过重新复核供应商得分后,导致原中标结果被撤销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6〕1***8号)第十八条之规定。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于2****5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递交申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案涉项目采购文件、案涉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材料、复审情况报告、初次评审及复核现场音视频资料、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站案涉项目相关信息、案涉项目评审相关当事人情况说明及调查笔录、案涉项目结果公告变更报告、案涉项目评审费用退回收据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案涉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案涉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分出现未按照案涉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导致案涉项目供应商分数计算错误和案涉项目评审结果改变的违法行为。
六、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案涉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案涉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分出现未按照案涉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导致案涉项目供应商分数计算错误和案涉项目评审结果改变的行为已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6〕1***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依法应给予相应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参与案涉项目复核及案件调查处理,自认违法行为,且系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6〕1***8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朱太浩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3元)的罚款。
八、处罚日期
2****5年0**$3月1**$3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