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bcx-gkzb-2****5-0***6
二、项目名称:温拜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拜城县畜禽良种繁育中心研发实验室配套设施设备项目
三、采购日期:2****5-0**$3-1**$3
四、相关当事人
五、基本情况
通用技术(新疆)医药有限公司不服拜城县农业农村局、新疆好谋略城市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2****5年0**$3月2**$3日就温拜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拜城县畜禽良种繁育中心研发实验室配套设施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bcx-gkzb-2****5-0***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5年0**$3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5年0**$3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共1**$3项)
1.招标文件内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营业执照;
2.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3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和指标内并未体现对此项的评分标准;
3.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项目产品并非全部所属未列明行业;
4.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条第3条,质疑提交时间未达到7个工作日;
5.招标文件内第2**$3页评审因素和指标,设备类共计3**$3个,未提供的每缺少一项扣 0.1 分,扣完为止,最低得 0 分,最高得 5 分;
6.事项6-1**$3共计6个设备CO2培养箱、液氮罐(气象)1***0L、液氮罐(气象)5**$3L、显微镜放大倍数:4**$3倍 -1****0倍、超纯水机程序冷冻仪,中标单位所投产品与招标参数严重不符;
7.料重比羊只生长性能测定设备、羊体尺生产厂家为:新乡市惠民天下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此公司无生产资质,为设备销售公司
。(二)投诉请求
1.请监督部门查明中标单位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内参数及参数真实性;
2.请监督部门查明中标单位所投产品,型号、参数、生产厂家是否一一对应;
3.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次评分是否公平公正;
4.请监督部门查明中标单位所投产品是否能满足本次项目的采购需求,影响整体参数性能,是否具备履行合同得能力;
5.请监督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本次中标单位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本次评标是否公平公正。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调查情况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被投诉人的答复、相关供应商的答复和提供的材料,调查如下。
对投诉事项1的调查情况:
1.营业执照只是证明独立法人具有正常经营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属于特定资格要求,在本项目中不存在排斥或限制投标人。
对投诉事项2的调查情况:
1.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采购人做采购需求时应了解是否存在节能、环保产品,确保对国家政策的落实。在招标文件和采购需求中为体现。
对投诉事项3的调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1〕3***0),招标文件要按主要采购的货物明确行业类型。该项目未确定合理的行业类型。
对投诉事项4的调查情况: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条第3条,‘可以于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拟中标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质疑函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不符合要求。
对投诉事项5的调查情况: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次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设备类共计3**$3个,每缺少一项扣0.1 分,最多只能扣3.6分,和总分值5分不匹配,不符合“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要求。
对投诉事项6-1**$3的调查情况:
事项6 :CO2培养箱
事项7:液氮罐(气象)1***0L、液氮罐(气象)5**$3L
事项8:显微镜放大倍数:4**$3倍 -1****0倍
事项9:超纯水机
事项1**$3:程序冷冻仪
涉及供应商均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对投诉事项1**$3的调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4**$3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涉及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未体现新乡市惠民天下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具备生产制造的资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调查情况,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2、3、4、5成立,投诉事项6、7、8、9、1**$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1**$3成立。采购文件出现重大错误,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采购。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3日内向拜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拜城县财政局
2****5年0**$3月1**$3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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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2****4-0**$3.pdf (2.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