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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单位对“秦州区2****5年农村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TGZC2****5-1***0〕(包号:0***20***3)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秦州区2****5年农村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TGZC2****5-1***0***0;***0;***0;***0;项目预算:4***2万元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天水市秦州区环境卫生治理服务中心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环城东路南城根5**$3

被投诉人2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5

我单位依法对2****552**$3日收到的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秦州区2****5农村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号:0***20***3)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从而使得技术参数的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

经核查,根据采购人提供相关资料,不足以证明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全部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该事项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要求投标人或产品生产厂家在中标前具备“信息化售后服务平台”并设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平台在故障处理及时性,有效性评判上存在局限,且高度依赖技术、缺乏面对面交流,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该项目设置信息化平台的原因:1、设置信息化售后服务平台,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3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信息化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安防视频和工业控制等相关技术,通过智能终端感知设备进行数据采集、挖掘、分析及处理,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建设统一的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环卫管理所涉及到的人、车、物、事件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提升环卫作业质量,降低环卫运营成本,这是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更加有效保障了售后服务,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2、环卫车辆项目采用信息化售后服务平台,并集成故障报修、维修进度跟踪、服务评价等功能,具有显著的优势,以下是详细阐述:

1)提升故障报修效率:平台使得故障报修不再受限于传统方式(如电话、邮件),而是通过实时通讯工具(如APP、网页端)即时提交报修请求。这不仅缩短了报修时间,还提高了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平台可以根据报修内容自动分配维修任务给相应的维修人员,减少了人工分派任务的繁琐过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2)优化维修进度跟踪:智慧环卫平台可以对维修进度进行全程跟踪,无论是维修任务的分配、执行还是完成,都能在平台上清晰展示。这种透明化管理有助于客户随时了解维修情况,提升客户满意度。通过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平台可以实时监控维修车辆的位置和维修人员的工作状态,确保维修工作按计划进行。对于异常情况,平台能及时发出预警,以便快速应对。

3)提高服务评价质量:服务评价功能允许客户在完成维修后对服务质量进行客观评价。这些评价数据可以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有助于企业持续改进服务。通过将服务评价结果与维修人员的绩效挂钩,可以激励维修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这种正向激励机制有助于提升整个团队的服务水平和工作积极性。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违规收取无法律依据的质保金,违反政府采购规定。

经核查,该项目已于收到第一次质疑后,并在5月1**$3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对涉及事项进行了更正。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交货期设置为合同签订后2**$3日内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这一规定不符合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该设定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好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

经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时限作出禁止性及限制性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需求、项目实际情况对此进行设置。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交货期属于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事项,现有证明材料不足以说明有“明显倾向”,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将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服务机构情况设置为采购需求不合理,混淆了投标人在市场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透明原则相悖,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

经核查,本项目属于环卫车辆设备采购,对制造商的服务机构进行了解,旨在对售后服务的考察,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3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设置的,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且甲方提出的“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服务机构”非必须设在甲方服务地,现有证明材料不足以说明要求不合理。认定“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的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未明确对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的扣除比例,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核查,该项目已于收到第一次质疑后,并在5月1**$3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对涉及事项进行了更正。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设置违约金过高,不符合公平对待原则,不利于供应商积极参与本项目。

经核查,违约金是为了约束合同双方,确保双方能够履行各自的义务,招标文件中违约金设置过高。该事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8被投诉人逾期未答复我司质疑,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被投诉人于2****552**$3日获悉质疑函,并于2****553**$3日答复质疑。该项投诉不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7成立,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3天内依法向秦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秦州区财政局

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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