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项目名称
辽源市第十四中学校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5]-0注册后查看4号-0****3-2****1GNJLHWJT1****8)
二、相关当事人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D区3**$3幢1单元1***9号
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2号伟峰东樾1**$3号楼2****3室
地址:辽源市西安区安北大街1****0号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汇路永兴街8-3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5年6月1**$3日
质疑受理时间:2****5年6月1**$3日
质疑答复时间:2****5年6月1**$3日
投诉受理时间:2****5年6月2**$3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需求提供多项检测报告,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2:供应商递交质疑函后,开标当天才收到代理机构给的答复函。
投诉请求:重新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提出的相关内容符合项目需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2: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代理机构答复时间未超期限。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财政局
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