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昆政办〔2****6〕3**$3号)和《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昆明市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昆财综〔2****0〕9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2年版)>的通知》(昆财综〔2****2〕4**$3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关及1**$3个县(市、区)大队、磨憨大队日常公务出行租车需求,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为该项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购买计划编制如下:
一、项目名称
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日常公务出行服务。
二、购买主体和单位性质
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代码及名称
根据《昆明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2年版)》,该项目一级目录为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二级目录为后勤服务,三级目录为租赁服务,目录代码为B1****6。
四、资金预算
资金预算为市财政批复的该项目2****5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3注册后查看0元。
五、购买内容
为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关及1**$3个县(市、区)大队、磨憨大队提供日常公务用车租车服务。
六、承接标准
1.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2号)第六、七条规定。
2.能在昆明辖区范围内(含各县区市)提供车辆租赁服务,须具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车辆租赁资质。
3.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车型(9座〈含〉以下的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及数量,车况安全良好、车龄须符合营运车辆的标准和要求,须按国家相关法规购买车辆商业保险。驾驶人符合相关从业资质。
4.根据昆明市有关文件要求,公务用车出行应优先选用新能源车。提供公务出行租赁的服务企业,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不得低于5**$3%。
5.具备处理突发事件(故)的应急能力,并提供完善的应急及突发事件处理服务。
6.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业务。
七、购买方式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4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4〕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昆政办〔2****6〕3**$3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昆明市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昆财综〔2****0〕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拟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要求自行组织采购来确定承接主体。
八、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九、目标要求
供应商须能够满足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含各县区市大队和磨憨大队)2****5年度的日常公务出行用车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