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XSH-2****4-1**$3-2**$3
二、项目名称:伊犁州奎屯医院检验科、病理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4年1**$3月1**$3日
四、相关当事人
五、基本情况
本单位于2****5年4月2**$3日对伊犁州奎屯医院“关于伊犁州奎屯医院检验科、病理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五标段)(项目编号:XSH-2****4-1**$3-2**$3)”新疆冠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4年1**$3月1**$3日参与关于伊犁州奎屯医院检验科、病理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五标段)(项目编号:XSH-2****4-1**$3-2**$3),并于2****4年1**$3月1**$3日中标,与伊犁州奎屯医院与2****5年1月1**$3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3N4***8注册后查看2注册后查看1注册后查看3),合同约定3**$3日内交付货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采购人多次催告(见证据3),截至2****5年4月仍未履行交货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伊犁州奎屯医院检验科、病理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五标段)》废标情况说明;(二)解除采购合同协议书;(三)伊犁州奎屯医院微信消息催告截图。
2****5年5月9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八、处罚日期
2****5年0**$3月2**$3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