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信息>伊犁州财政局关于伊犁州奎屯医院检验科、病理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其它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告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冠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XSH-2****4-1**$3-2**$3

二、项目名称:伊犁州奎屯医院检验科、病理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4年1**$3月1**$3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新疆冠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腾路1****8号中央公园二期9栋商务办公楼1****3室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6注册后查看0注册后查看8***0D

五、基本情况

本单位于2****5年4月2**$3日对伊犁州奎屯医院“关于伊犁州奎屯医院检验科、病理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五标段)(项目编号:XSH-2****4-1**$3-2**$3)”新疆冠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4年1**$3月1**$3日参与关于伊犁州奎屯医院检验科、病理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五标段)(项目编号:XSH-2****4-1**$3-2**$3),并于2****4年1**$3月1**$3日中标,与伊犁州奎屯医院与2****5年1月1**$3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3N4***8注册后查看2注册后查看1注册后查看3),合同约定3**$3日内交付货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采购人多次催告(见证据3),截至2****5年4月仍未履行交货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伊犁州奎屯医院检验科、病理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五标段)》废标情况说明;(二)解除采购合同协议书;(三)伊犁州奎屯医院微信消息催告截图。
2****5年5月9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本单位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新疆冠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3,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八、处罚日期

2****5年0**$3月2**$3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2、联系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3、联系电话:0****9-8注册后查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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