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QHZB2***2注册后查看6****2
二、项目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污水处理站外包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5-0**$3-0**$3
四、相关当事人
五、基本情况
四川中环兴源水务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清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于 2****5年4月2**$3日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污水处理站外包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QHZB2***2注册后查看6****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5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5 年4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针对投诉事项一:中标候选人山东贝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要求的行业不符,其行为已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4**$3号)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属于无效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该供应商不具备中标资格,请求依法撤销其中标资格,并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投诉事项二:我公司对新疆清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回复不满,招标代理机构并未就我公司
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作出正面的、具体的答复。
投诉事项三:我公司对山东贝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澄清函》答复不满,其答复没有正面回答我公司
所提质疑。
二、本机关审核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一,投诉人称:山东贝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把本项目归属于“服务业”,与其参与的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一致。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划分企业类型并出具声明函。中标候选人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行业,其声明函因行业划分错误而无效,构成资格条件不满足。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被投诉人答复称:代理机构给予正面回复,行业分类差异属于技术性瑕疵,非实质性违规,不应作为废标依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4-2****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属于“服务业”的子类(大类为“L门类”)。声明“服务业”并未脱离实际行业范畴,且未偏离采购标的(污水处理站外包服务)的核心属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行业划分与采购文件“对应”,但未强制要求表述完全一致。若采购标的实际属于“服务业”范畴,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其子类,则声明函的概括性表述不构成实质性偏离。采购文件未明确禁止使用广义行业分类,且“服务业”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上无显著差异,不影响对供应商规模的判断,若采购人认为行业分类需精确,应在文件中明确“仅接受细分行业声明”,但未作此限制,《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针对“虚假材料”,而行业表述差异不涉及虚假信息,仅为分类概括差异,不构成“谋取中标”的恶意行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山东贝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填写为“服务业”,属于对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理解和填写错误。经本机关核实,山东贝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属于中小微企业,该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中将声明函中所属行业填写为“服务业”,并未改变其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客观事实,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也未超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1〕3***0 号)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划型中“小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综上,山东贝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资料,谋求项目成交的主观动机和客观事实缺乏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二、三,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本机关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2****5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