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信息>临汾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其它信息 山西省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1注册后查看0***5AGK0注册后查看3

二、项目名称:临汾市园林事业发展中心购置园林绿化专用车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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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1:临汾市园林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临汾市平阳桥北汾河景区东坝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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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2:山西誉信达工程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国际写字楼B座6***7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从而使得技术参数的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投诉事项2:包4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违规设置区间分,导致评标模糊不确定。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投诉事项3:包4技术指标评审标准中未明确“正偏离”判断标准,且引入评标委员会主观认定不合理,这一做法引入了过多主观判断因素,破坏了招标的公平与竞争性,也违背了招标文件旨在建立客观、明确评价标准的初衷;招标文件仅明确了★项参数的评分规则,对非★项参数负偏离的处理方式未予明确,这将导致评标过程存在主观判断空间,影响公正性与透明度;招标文件规定★项参数有一项不满足按无效标处理的规定不合理,属于将技术参数同时作为无效条款和评审因素,且与前文已明确的每项正偏离加分条件存在交叉重复,对投标人采用双重标准,违背公平原则。招标文件《投标函》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合理,要求过于苛刻,提高应标标准。投诉事项4:将第三方试验报告证明、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及评审依据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5:包4中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局限性,应考虑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将中标(成交)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业绩的认可,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将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涉及商业机密,且发票信息与产品质量、服务无直接关联;业绩评分标准要求过高,需要提供3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冲突;同类或类似产品业绩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受理后,查阅了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专家论证后,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3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 1,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3 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临汾市财政局

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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