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价(KOH)(mg /g) | 过氧化值(g /100g) | 加热试验(280℃) | 溶剂残留量(mg /kg) | 黄曲霉毒素B1(μg /kg) | 铅(以Pb计)(mg /kg) | 总砷(以As计)(mg /kg) | 苯并(a)芘(μg /kg) | ||||||||
24C 24XJC 101 103 | 菜籽油 | 550 | 包装(180㎏/桶) | 国内 | 国标浸出三级及以上 | 2024年度生产加工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相关规定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0 | ≤0.05 | ≤1.5 | ≤0.08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20 | ≤8 | ≤0.08 | ≤0.1 | ≤10 | 盘州市刘官街道刘官粮库5、6、7、8号仓 |
特别约定:
1.该批菜籽油为含包装物净重180公斤/桶、铁皮桶装储存,成交价为含合格标准铁质桶(180㎏/桶)仓内交货价,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菜籽油板前费用预计为20元/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按卖方要求开具发票。
2.入库前卖方提供该批菜籽油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合格质检报告(含菜籽油生产时间),质检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小于采购数量,入库时须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运油车辆过路费发票或运输轨迹图等)及运油车辆三载运输证明,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拒收不影响买方要求的入库期。
3.菜籽油为国标浸出三级(含)及以上质量标准,2024年度收获新菜籽油加工的纯菜籽油,菜籽油为60天内加工的产品,符合采购清单要求,产地、加工方式、生产年限等一致。
4.菜籽油入库时进行逐车检验,检验结果仅作为是否达到入库质量标准、是否可以入库的判定标准,不作为入库粮油质量合格依据,逐车检验有一项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入库结束由买方粮权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粮油质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有一项达不到采购清单质量要求的,作退货处理,卖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入库菜籽油全部运走,由此所造成的架空期、保管费、银行利息、违约责任等均由卖方承担。
5、入库期:自合同成交之日起50天内入库完毕。
6、付款期:买方按照要求在交易成交后30天内货款分批次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7、结算方式:该批菜籽全部入库完毕,买方先行支付80%货款,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20%货款。结算货款前,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菜籽油验收扦样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8、卖方须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车辆进行运输,卖方运输车辆须随车提供散装食用油专用油罐车前三载证明或清洗证明、运输合同,本油罐车最近连续前三次装运食用油证明,最近所载食用油质检报告备查,如发现资料不完整或弄虚作假,买方一律拒收,拒收不影响入库期。
9、若卖方未按时足额入库,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若卖方申请延期在10个自然日以内(含10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库相应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库菜籽油,超期未拖走的菜籽油,买方有权进行销售。违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10、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菜籽油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11、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2、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此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它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按国家GB/T 1536-2021、GB2716-2018、GB2761-2017、GB2762-202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13、联系人及电话:杨青峰 注册后查看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