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信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37号)

其它信息 吉林省

公告内容

吉财采购〔2****5〕3***4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吉林省林业生物防治中心站)吉林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预警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LSZC2注册后查看0**$3)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云鼎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一汽客车花园4栋1***4门市2楼

被投诉人1: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吉林省林业生物防治中心站)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3****8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衡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上东城市之光4号楼1****2室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5年3月2**$3日

质疑受理时间:2****5年3月2**$3日

质疑答复时间:2****5年4月7日

投诉受理时间:2****5年4月2**$3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评审委员会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实验室设备”为由在资格审查环节认定投标无效的行为,侵害其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请求:对采购项目中标结果进行无效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未将“经营范围”列为法定资格条件,且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括“实验室设备”。采购人在资格审查环节,仅以投诉人经营范围不包含“实验室设备”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另查,本项目已于2****5年4月2**$3日暂停,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综上,鉴于本项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本项目应予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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