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渭源县乡村垃圾处理及生态环卫一体化项目
项目预算:9***1.6****8万元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4号万商国际C塔1****1室
我单位依法对2****4年3月2**$3日收到的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渭源县乡村垃圾处理及生态环卫一体化项目”(项目编号:GSZXDX2****5-ZB-0***2/1)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机构不合理,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在变相推行本地化售后服务要求,给外地投标人额外增设了义务和成本,增加了他们的经营负担和难度,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严重限制了外地投标人的参与机会,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透明原则相悖,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中关于“交货期限”的加分项鼓励提前备货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无意中促使供应商为追求高分而缩短交货时间,进而极易导致产品质量下降、安装调试不充分等一系列问题,这不仅关乎采购项目的整体质量,也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所有参与供应商的合理权益。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未充分证明提前交货的必要性,且加分项导致中小企业处于竞争劣势,则该条款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二)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甘肃众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修改招标文件,依法依规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3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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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财政局
2****5年4月8日